2002年春节前,警方在一次清网行动中接到线报,称一位名叫程立和的中店村村民可能涉案。程立和成为该案突破口后,警方不久开始了抓捕行动。 接受问讯时,程发根称,该案案发那天,他在景德镇做搬运工,还在景德镇买了一辆摩托车,那天还留下了定金便条。第二天,他还去位于景德镇曙光路的一家银行取钱。“但办案人员认为,两地间开车只需1个小时,我依然有作案时间。” 被捕的另外三人也均称案发时不在现场:黄志强在家睡觉;方春平在家看电视;程立和在福建晋江拉黄包车。汪深兵潜逃后,其父告诉警方,汪深兵当时也在晋江打工。他们均提供了相关证人,但都未被办案人员采信。 2002年6月5日,乐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5·24”案告破,除汪深兵“潜逃”外,其余嫌犯全部归案。 只有小学文化的方桂水在儿子方春平落网后,便养成了收集相关报纸的习惯。“为的是以后留作证据。”他提供的2002年6月7日出版的《乐平报》中,有一篇名为《还登高山一片宁静》的文章,记录了5人的“作案动机和过程”:乐平警方审讯查明,2000年5月23日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与汪深兵5人相邀至市内嫖娼,苦于手中无钱只好作罢。看完廉价的艳舞表演、在宵夜摊喝了两斤白酒后,之后颠悠悠地来到登高山附近。正想借着酒力爬上登高山,突然看见不远处有两个晃动的身影,走近才发现蒋某才与郝某在幽会。于是,他们以蒋某踩坏了自家庄稼为由索赔。蒋不依,程立和几人便拿出刀,朝蒋乱砍一通,蒋某被当场砍死。惊慌失措的郝某跑出10多米远。汪深兵发现后将其抓回,并实施强奸。为了掩饰罪行,几个人将郝勒死并肢解了尸体。为转移视线,他们把一只手扔到市区。 “几名犯罪嫌疑人在铁证面前终于低下罪恶的头颅。”2002年6月13日,《景德镇日报》在一篇题为《决不能放过——乐平市公安局侦破特大抢劫、轮奸、杀人案纪实》的报道中,用这样的文字报道了侦破结果。 三年内三获“死字判决” 黄志强等四人被捕后,先后经历过死刑、死刑、死缓三次“死字判决”。 2003年7月7日,景德镇中院一审判处黄志强等四名被告死刑。四人提出上诉后,江西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人口供前后有明显不一致之处,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份《判决书》对该黄志强等人的“作案过程”有了更为细致的描述,甚至出现了“抓阄分尸”的细节:当日23时许,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在中店村“无天底”田间小路上发现被害人蒋某、郝某时,上前索要钱财,被害人不从,争执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蒋头部,郝某见状逃走,汪深兵追赶。其余4人便各持凶器朝蒋头部、身上乱砍,致使蒋当场死亡。随即,5人先后对郝某进行轮奸。为灭口,程发根又找来绳子勒郝颈部,其余4人按住郝,将郝勒死,后抬到附近树林掩埋。为灭迹,次日中午,5人抽签决定顺序后依次持刀将郝碎尸,并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处抛散。 让被告家属诧异的是,这份《判决书》认定的黄志强、方春平等人指认的“碎尸现场”,当年是一块荒地,除了一些低矮的杂草外,周围没有什么遮挡物,且离蒋泽才的陈尸现场只有四五百米远。“当时警方正在蒋的陈尸现场进行勘察,并有大批村民围观。” 当年勘查笔录记载,2000年5月24日7:30-16:30,公安已封闭现场,进行勘验。刘文元称,在光天化日之下,5个人紧挨着正在勘查的现场,在众多警察的视线之内,把已被掩埋的尸体挖出来,又砍又剁地折腾了好几个小时。“这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此案中还有多处疑点,检验报告显示遇害者创口为斧刃形成,和黄志强等人口供的乱刀砍死不符。被告人指认的分尸、抛尸地点,没有发现有受害者尸骨或凶器。程立和供述曾用刀捅蒋泽才的腹部多次,但尸检结果显示蒋未有腹部伤。 在方桂水提供的当年报纸的相关报道中,《中国新闻周刊》还发现了有方春平等人指认碎尸现场的照片。 “不是你干的,你为什么指认现场?”一审判决后,方桂水到看守所探望时问儿子。 方春平称,自己遭遇过刑讯逼供,被迫指认现场,配合警察拍照。 黄全正也问过儿子这个问题。黄志强称,当时警察在“案发现场”随手扔了一个矿泉水瓶,让他指把瓶子扔到哪里去了?“我不指就挨打。我指了他们就拍照。”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