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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码:最高法负责人:宣告无罪彰显“疑罪从无”原则

时间:2016-12-03 10:00来源:新京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昨日,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改判无罪。 昨日,聂母由法院工作人员搀扶走出法院。 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 从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院决
昨日,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改判无罪。 昨日,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改判无罪昨日,聂母由法院工作人员搀扶走出法院。 昨日,聂母由法院工作人员搀扶走出法院。 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 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

  从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提审,再到昨天聂树斌最终沉冤昭雪,历经22年的聂树斌案最终一锤定音。

  昨日,最高法院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作出了解读。

  解读1 改判聂树斌无罪依据是什么?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无论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宣告被告人无罪,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认定犯罪。本案再审也是如此。

  经全面细致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本案再审合议庭一致意见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是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些基本事实不能确认。

  二是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可以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导致聂树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三是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四是在原审有关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了“常理”这个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审判决在评判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一表述,具有重要导向作用。这里的常理,就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普遍认同的道理,就是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当考量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

  解读2 原判定案的依据存在什么问题?

  原判辨认过程不规范、尸体检验不具有确定性

  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什么是“两个基本”?

  最高法院负责人解释,“两个基本”是指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其中基本事实是指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即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是指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即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证据。

  “两个基本”旨在强调,办案不要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枝末节,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这是对证明对象的缩小,不是证明标准的降低。“两个基本”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一贯坚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无实质差异,只要准确理解、严格把握,同样能够防止发生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到本案,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但是,由于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重要原始书证缺失,相关辨认过程的不规范,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导致聂树斌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供证一致的可靠性明显不足,作案具体日期、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关键事实均无法确定。

  在这些足以影响对聂树斌定罪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依法纠正本案,不存在否定“两个基本”问题,不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的问题。

  解读3 为何由巡回法庭再审?

  审理体现了立审分离精神

  案件复查和再审两个过程,先是由山东省高级法院接手复查,又由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这是为什么?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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