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是普通性犯罪者。这类性犯罪者的对象不分长幼,而进行儿童性侵的缘故只是因为遇到了幼童。不过这种类型同样重要——因为他们针对儿童性侵的成功率比以上几种都要高。他们的身体与精神超过上述几种,而幼儿又有着难以抵抗这类成年人的生理弱势,所以这类案件一旦发生,幼儿的身心受害往往都比较严重。
关于第五类性侵罪犯的新闻摘抄 我们能做什么? 我上面分出的这五类人,很大部分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缩手缩脚,畏首畏尾,掩盖着自己心中的欲望。而如果社会上对儿童性侵行为加以高压,例如严格立法、公开信息等,真的能让儿童性侵的事件迅速大幅度减少。儿童性侵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它在社会上能够实战的空间要大出太多太多了,而且就韩国、俄罗斯通过“化学阉割”法案的成效来看,犯罪率的下降几乎是立见成效。 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个误会就是,觉得儿童性侵就是对幼女的性侵,这是错误认知。对儿童的性侵其实是无关性别的,有性侵幼女,也有娈童,有男对女,有女对男。有男对男,当然也有女对女。 儿童性侵最难防范的地方在于,如果一个成年人真想要对一个孩子进行性侵行为,哪怕孩子知道,当时能抵抗的可能性也真的很低。如果说女性防身术好歹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话,对于儿童来说,无论是体力、精神还是社会经验,都难以和一个成年人抗衡。所以对于儿童性侵,很遗憾地说,我没有任何能够从防务方面提出的办法。 之前在一些其他的文章中,我经常看到将“儿童性侵”与“儿童性教育”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我不否认说,普及儿童的性知识的确有利于控制性侵,比如能让孩童及早告知亲属与长辈等自己可能受侵害的事件进而阻止恶化。 但我个人反对“普及性知识对性侵害有特大帮助”这种观点,因为很大部分的儿童性侵犯,正就是孩童的亲属、老师,甚至家长。当求告无门的时候,孩童的性知识即便再丰富,能对阻止侵害有什么帮助吗? 更不用说,有很多受害儿童的年龄甚至是学前阶段。 就我国来说,从小合理地普及性知识,的确是必要且急需的,但这是另一个论题。针对儿童性侵现状,普及性知识是必要的,但也只能是辅助手段。 如果我们对于儿童性侵的态度是寄希望于“孩子自己能够保护自己”上,那真的就是纯纸上谈兵了。虽大而化之,且政治正确,但毫无用处。如果一个社会真的让孩子去扛起防范儿童性侵的主要责任,那我们这些大人是不是太闲了点? 无论什么国家什么政体,防范儿童性侵的主体,绝对就该是成年人。 遍观各国的公共安全措施,我们有何种优势? 在这里我必须拿出韩国对于女性、儿童的保护政策来说说。单纯从这个方面来讲,真的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依旧是来自于2013年的《韩国儿童性侵数据》。国情不同,但有类似,单纯作参考用。 韩国最近非常重视性犯罪,特别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强制措施包括电子脚环法案、化学阉割法案我上面都提到了。那么,他们认为最有效的办法是什么?很让人惊讶的是,不是我上面提到的那些镣铐和阉割,这些办法的确能带来很大的威慑力,但毕竟是惩戒措施。他们公认感觉最有效的治本办法是——利用社区体系,将社区制度与女性、幼儿保护融合到一起。 我们来看看中新网在2016年关于韩国女性安全的几篇报道: “据韩联社报道,日前韩国首都首尔出台“女性安心特别市”政策,首尔的单身女性不仅可以在家享受安保服务,深夜回家也可享受保镖的贴身护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