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喜的现象是,现在我国对于儿童性侵的判罚是从严、从重的趋势。例如在最高法公布的案件判决:2013年5月,利用教师身份数十次性侵7名未成年幼女的鲍某某被判处死刑;2014年1月,性侵9人(其中5人不满14周岁)的案犯吕善交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不过我国对于儿童性侵的严罚重判,相对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来说真心还只是起步水平,不过我国的天然优势在于不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没有死刑,罪高至死是很大的威慑力。我做了个表格,简要翻译出了各国对于儿童性侵的措施或刑罚中的一些亮点。
如何辨别潜在性犯罪者呢? 1. “熟人作案”的熟人到底是什么?儿童性侵犯有什么特征? 在国内的很多报告中多次提到了“熟人作案“这样的概念,在很多受害人回忆童年遭遇性侵的经历时也提到遭受来家里做客的亲戚的侵犯。说了很多“熟人作案”,那熟人到底是什么人?如果大家看到的“熟人”就是出现在文章中的一个标签的话,未免也太过形式化,也无法有效保护身边的幼童。一份比较著名的报告如下: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下面简称“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近乎七成。其中,师生27.33%、邻里24.33%、亲戚12%、家庭成员10%。以及校车司机、学校厨师、幼儿园工作人员等,全年有98起,占总数的22.12%。 女童保护的这份资料清晰显示了熟人作案的“熟人”到底是什么——囊括亲属、师长、邻居,以及能够用职业之便接近孩童的工作人员等。 2. 熟人作案的动机和特点 那么明确了“熟人”的概念后,必须知道他们的动机与特点,才能更好的分辨这些人。目前就国际上来说,比如多米尼克·A·西蒙斯的分类与李东瑾的分类就很具有参考性。(英文懒得看可以直接跳过,我后面有简单翻译。)
多米尼克·A·西蒙斯(图上半部分)在他的《性犯罪者类型》研究中提出这样的划分观点:1、以是否为恋童癖为划分方式展开;2、以对儿童的心理需求程度以及性行为的表现类型为划分方式(即固定型与回归型的区分,固定型的性侵者特点为:对成年男女不感兴趣、只愿意与儿童交往也只能从中获取快感、一般下手对象是熟悉的儿童、会先通过买东西和逛街的方式先建立起友谊然后再进行性侵;回归型的性侵者特点为:和常人无异也善于交际、有正常婚恋史、学习工作方面出现巨大压力或是精神刺激、表达感情很不成熟、一般下手对象是陌生儿童。);3、回归型恋童癖侵犯的通常是男童,而固定型恋童癖侵犯的通常是女童。西蒙斯也参考了其他几个研究者的划分方式,但是他最大的问题在于把恋童癖和性侵犯画上了等号。 李东瑾教授(图下半部分)在他的《韩国国家性侵报告》中提出的性侵犯的特点为:1、性侵罪犯的收入与教育水平都普遍偏低,而且大多数都存在家庭成员不和的问题。2、缺乏沟通能力,不计后果,无法体会到受害者的感受。3、容易暴怒,难以自控。4、缺乏社交技能。(资料与案件研究都是基于韩国的数据上的。) 在2013年的《韩国儿童性侵数据》中,比较详尽地记录了研究数据中各类受害者的比例,我根据比例重做了如下饼图。
来自于2013年《韩国儿童性侵数据》。我真希望有朝一日能有国内的数据可用。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