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不作为”,也就是“不为”,就总是或一定是坏事吗?由于资源是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往往需要进行权衡取舍的选择,特别是涉及到战略性、方向性的选择方面,往往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地权衡取舍。这样,怎么“不为”就一定非要排除掉,认为是不好的选择呢? 实际上,2001年,时任福建省长的习近平就曾在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论坛上提出,“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更多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一思路在他调任浙江和上海期间,也得到了延续。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所实行的简政放权改革也体现了这一点。 事实上,新结构经济学的追随者对于建立有限政府的必要性也是有所认知的,如王勇在《有为政府与中国宏观政策》一文中指出,有为政府的“有为”不仅“包括伸出手去拯救市场失灵,还包括政府下定决心把不该管的手缩回来”。这里,要政府把不该管的手缩回来难道不就是要政府不为吗?但是,这种有为政府的定义,却是一方面从定义始就将“不为”排除,另一方面又将“有为”和“不为”放在一起定义为“有为”,这让定义含混不清,逻辑上说不过去不说,至少是在语义引起歧义。政府当然应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然而单纯以有为政府一言蔽之,容易使人误读。这正如在一些学术讨论群有群友认为的那样,如将“有为政府”的概念和建议直接说给一般政府官员听,他们最自然的理解就是要我们有为,不要无作为,从而成为他们错位乱为和肆意妄为的借口。 相较而言,聚焦于维护和公共服务的、与市场保持一臂之距的有限政府的行为边界则更为清晰。所谓有限政府指的是,只要市场能做的,就应让市场发挥作用,只有市场不能做或失灵时,政府才应发挥作用,从而才可能导致好的市场经济和有效市场。对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处理,也大致是如此,社会能够自组织、自治理、自服务的,就放权给社会,政府不必大包大揽。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概括得非常精辟: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对于人民自己能够做得很好的事,政府不应当干涉。 二 有为政府将目标和过程混为一谈的结果必定会导致忽视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从而为政府更多干预市场提供借口,且容易导致政府寻租和贪污腐败,而强调有限政府正好相反,目标和过程清清楚楚,从而表明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通过市场化的改革逐步不断地减少政府的干预,不断向有限政府逼近,这也从制度上不断减少政府寻租和贪污腐败的机会,从而有限政府与市场化制度改革的导向是相容、不可分割的。 有为政府一方面如王勇所言是“理想状态的概念”,是作为终极目标存在的,“未见得都已经是现实”,另一方面又说其具体含义是“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发生变化的”,从而又被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来指导甚至主导现实实践。我这里是十分迷惑了,既然是目标,怎么又会不断变化呢?王勇经常在微信群中批评强调市场化和有限政府的人将目标和过程混淆。到底是谁将目标和过程混淆?其实恰恰相反,从王勇以上对有为政府的解释,是王勇将有为政府既看成是目标,同时也看成是过程,是“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发生变化的”,从而是混为一谈的。并且更严重的,目标与过程的混淆自然就导不出市场化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当然,王文也说了:“有为政府本身都是具有改革含义的”,但这种称之为改革的所谓改革很难称之为是市场化的改革),政府就会有理由和借口通过这样那样的政策去更多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那么怎么可能实现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呢?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