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明达公司向朝阳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千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文对其负有奖金2亿元债务,且尚未履行。 对于这份材料,朝阳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显示,千禧年代认可判决的真实性,但提出与本案无关,并表示陈某文既不是其股东,也与其无关。 朝阳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还表示,明达公司为配合股权转让,向千禧年代发出《碧湖居一期49套房产确认函》,以及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法院再结合明达公司与千禧年代律师之间就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宜的沟通函件认为,“足以说明明达公司认可涉案房屋系千禧年代所有,并积极履行过户义务”。 2017年2月14日,开发商明达公司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孙明利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这批房产本身就是我们公司的,陈某文以前是我们公司的董事长,他签署的这个合同本身就不合法,他把我们公司的资产无偿转让给千禧年代,侵害我们公司权益”。 他说:“我们不服朝阳法院的判决,已经向北京市三中院上诉了。同时,对于陈某文签署的这份本身不合法的无偿转让合同,我们已经向朝阳法院起诉,并且立案了。我们要求撤销陈某文签署的无效合同。” 随后,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致电千禧年代法人办公室,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情况进行采访,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要求记者发去采访函和相关证件后,通过邮箱进行回复。但是,截至发稿,超过一个月时间过去,千禧年代方面并未回复。 律师 转售和购买程序都合法 网签合同非反映真实交易 业主们委托的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杨航远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这批房产从明达公司抵押给建行,再到最后28位业主购买,这一系列转售程序都是合法的,同时,业主与明达公司签订的8840元每平米网签合同价格,是为了配合完成过户手续所签订的价格,不是反应真实的交易关系”。 杨航远说,业主与丰泽益达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反映的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反映了真实的交易价格,登记合同(网签合同)的价格没有反映真实的交易关系,这个环节是丰泽益达公司操作的,由此引起的责任,应当由盛世嘉辉公司和丰泽益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最后导致业主无法获得房屋,业主可以向上述两责任公司主张违约赔偿。 至于明达公司与千禧年代之间的纠纷,杨航远认为,明达公司只是承诺用这批房产过户给千禧公司用来抵偿股东的股权收购之债,千禧公司并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充其量只是拥有债权;明达公司把房屋过户给业主,则是基于明达公司自身贷款债务抵偿设定的法律关系的延续。 事件时间点 1.2011年7月至8月,北京市28位市民通过一家叫“北京丰泽益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1.9万元——2.4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朝阳公园路碧湖居小区内33套二手房,总面积3262.03平方米,总购房款6841万元。 2.2012年下半年,一家名为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的单位称拥有这批房屋的所有权,并与业主打起了官司。 3.2013年8月和2014年9月,双方两次对簿公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三中院两次审判均表明: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不具备权利,业主们的房产证为正当取得。千禧年代不服,继续起诉。 4.2016年12月29日—31日,28位业主中的21位再次收到一份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另外7位业主被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其他法院,目前未判决),这次法院判决他们与开发商恶意串通购买,且房屋产权属于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商对这些房屋不具备权利。 5.通过多次打官司,业主们了解到,2009年11月11日,为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的债务,开发商将这些房产抵押给了该行。 2011年7月11日,该行以28848119.3元的价格,直播,将33套房转让给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8日,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又将其转让给了北京盛世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1日,北京盛世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丰泽益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28位市民出售这批房产。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