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经营者支配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整体利益从而服务于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从表面上看,经营者的效用最大化会和股东的利润最大化、资本增值最大化产生矛盾。但是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公众公司,在能为股东这个最后的剩余索取人谋取利益之前,必须首先满足员工、顾客、债权人、各合同签约方和代表社会利益如税务环保等各政府机构乃至一些社会团体的合法诉求,才可能有最后的剩余。因此唯利是图的贪婪和急功近利的短视往往适得其反。故而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反而可以克服直接所有者有时难免的人性弱点,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遵纪守法、诚实纳税、保证员工福利不打折扣,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环境。这些看似有损企业短期利润的做法,反而维护了企业和股东的整体与长远利益。 最后,经营者支配的最大问题就是经营者可能利用自己的主导支配地位谋取私利,从而损害企业和股东的利益。除了经济学研究一般已经总结的产品市场竞争、经理人市场竞争、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竞争压力等之外,就需要发挥股东和董事会对经营者的激励、监督和制约作用。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多数并有自己的首席董事是这些年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努力。应当说,这在美国等单一董事会制、而董事长与CEO又往往不分设的情况下,至今仍然是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尽管如此,应当指出的是,经营者支配,由于没有股权的保障,其主导和支配是不稳固的。它受到上述各个市场竞争的制约,受到董事会以及股东的制约和压力,受到股东发起失信、失职等诉讼的威胁,故业绩不佳的CEO往往难逃被解职的命运。换句话说,经营者犯错误是有外部力量去纠正的。这与大股东控制有质的区别。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控制权得到股权的保障,控制者可以无惧任何市场压力和中小股东的不满。其中也有控制人过去曾经非常优秀,但一旦思想老化或偏执妄为,其他任何人都无可奈何,只能看着他像毁坏自己的私人物品一样损害公众公司的利益。这就可以解释著名的福特现象,即当亨利·福特这个公司的创始人也是曾经的经营管理天才去世的时候,福特汽车公司反而从他晚年任性妄为导致的严重困境中得到了新生。老亨利的这个错误后来在其孙子亨利·福特二世身上得到更严重的重复。应当指出,福特家族那时还能保持对福特公司的掌控,已经不是靠越来越小的股权,而是靠分类股票的多倍投票权而实现对公司经营权的控制。可见,目前在一些境外市场上允许的保护创业企业家的双层投票权(即给创业企业家多倍于普通股东投票权的分类股票制度),也并非没有代价,因为无论依靠所有权还是经营权的垄断都会被滥用从而侵害公众股东利益。故而许多公司治理研究文献认为,理想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经营者支配的同时,有一定比例持股的战略性股东能给经营者带来压力和威慑的结构。 实际上,如果我们放宽眼界看去,也可以说,世界上的中小企业乃至从18世纪兴起的古典企业,本来就既是所有者控制,也是经营者控制。只是在那里,经营者与所有者是合一的。但即使在古典时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敏锐地观察到,资本家并不天然是工业的指挥官。他作为工业的指挥官,只是因为他是资本所有者。随着分工和资本主义的演化,这两个职能是可以分解的。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上市公司的众多股东演变为纯粹谋取资本收益的出资人,而与企业经营毫不相干。而企业则始终必须由经营者支配,源于这是唯一最有效率的形式。资本所有人一旦与经营分离,他也就逐渐从企业内被淘汰出局,某种意义上成为与企业经营最没有关系的人。因为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客户等是企业不可缺少而必须持续关注的,而公众股东一旦认购股票之后,他们已经对公司“毫无用处”。据信这也是公众股东要受到法律专门保护的重要原因。同时不言而喻,经营者支配当然不等于经营者成为企业的主人。违反对股东忠信义务和业绩不佳的经营者始终有丢掉位置的危险。不过,替换的只是不称职的个人,而不会改变经营者支配这个企业发展的主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