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金庸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中所塑造的相关人物和经典故事情节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价值巨大,江南存在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江南一方认为原告没有明确其主张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法律和事实依据,且《此间》的创作和传播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位律师后来还补了一句,“相反,《此间的少年》还对金庸作品的销量有正面影响。”不知道金庸先生听了会作何感想。
▲《此间的少年》曾被北京大学学生会拍成校园电影。 庭审最后,原告金庸方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游走在侵权边缘,同人小说作者版权意识亟待增强 金庸诉江南一案引发了网文圈以及版权界的广泛关注。因为现如今“同人作品”已经成为了网络小说创作中的热门类别,仅起点中文网上就有一万多本相关作品。 虽然在金庸提起诉讼时,江南曾在网络上回应称,创作《此间》时使用金庸小说中的人物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无非是“娱人娱己”,当时并非非常重视自己的作品,是随着小说的无端走红,才转化成一部“商业作品”。 但在过去的10多年间,《此间的少年》已经过多次再版,又有了影视的版权开发项目,进一步进入大众传播的范围,显然在版权问题上需要更为清晰的界定,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君表示,在IP市场价值倍增的环境下,网络作家确实更需要重视“同人作品”的写作界限和版权问题。以金庸诉江南一案为例,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就像仇人的儿子喜欢上自己的女儿,这是个思想或者说想法,任何人都可以写关于这一主题的任何文字作品,不是说莎士比亚写了,别人就不可以。 但如果加上了特别的人物、情节、表达方式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所保护的文学作品。因此,在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这一案件中,原告的代理律师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对作品之间的人物关系、人物特征、情节等。 换而言之,在进行同人小说写作时,并非不可以借用原文的人名,也并非人物特性相同或者情节相同就是实质性相似,关键是结合起来看,人物的特性、关系、情节、加之表达方式在一起融合后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都实质性相似就有可能侵权。
▲《功夫》里的“杨过”和“小龙女” 同人小说是伴随网文兴起产生的新生事物,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其进行约束。所以不管最后庭审结果如何,金庸诉江南案对于同人小说来说都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或将为处在灰色地带的同人小说划出一道黑白分明的界线来。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