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平台在宣传时,只是笼统地陈述对贷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则适用《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平台明确陈述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平台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则这种情形便属于《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贷款人必须在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后,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得以要求平台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平台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 P2P 网贷机构为维护自有平台的信誉度,向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自行或通过其关联方收购债权,在借款人违约时P2P网贷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该种承诺或约定有效吗? P2P 网贷机构向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收购债权的行为实质上系为贷款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对此,需要注意以下事宜: 一方面,企业从事担保业务需要相应资质,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容易受到监管部门查处。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已经明令禁止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且部分地区也已明令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 P2P 网贷机构。由此,P2P 网贷机构的行为很容易受到处罚。但是,即使 P2P 网贷机构受到行政处罚,P2P 网贷机构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收购债权的承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P2P 网贷机构仍然需要承担收购贷款人的债权的义务。 ▍P2P 网贷机构在促成每笔交易的过程中会提取一部分费用,作为风险准备金投入平台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中。当某笔交易的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平台会使用风险准备金先行对贷款人进行偿付,偿付后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如何认定风险准备金的性质,属于担保、保证吗? 对此,业界主流的观点认为,P2P 网贷机构设立的风险准备金不属于担保、保证,应认定为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因此,P2P 网贷机构采用风险准备金制度偿付后再向借款人追偿的行为其合法性较易得到认可。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贷款人主张偿还利息是否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 针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在利率保护范围上,确定了年利率 24% 以下有效,24% 至 36% 可自愿履行,36% 以上无效的三段区分方法。因此,双方约定的利息并不必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借款人以身份材料被盗用或冒用拒绝还款该如何追责? 如果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其身份被盗用或冒用,实际借款行为并非由其做出,则盗用或冒用借款人身份材料的主体很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作为资信审核方的P2P网贷机构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P2P 网贷机构终止业务或者破产时,尚未执行完的借贷合同该如何处理?贷款人如何取回其出借资金? 根据《 P2P 暂行办法》的规定,P2P 网贷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贷款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存管。在 P2P 网贷机构将客户资金委托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存管的情况下,相关资金并未划入 P2P 网贷机构自身账户,在相关资金尚未划付至债务人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上来看,这些存管资金的所有权人仍是贷款人,而非借款人。 因此,P2P 网贷机构终止业务或者破产时,财产权利人即贷款人可以依法取回存管资金。 参考资料: [1] 姚文平:《互联网金融——即将到来的新金融时代》,中信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38 页。 [2] “一文理清ICP证、SP证、EDI证的关系及适用场景”,参见:一文理清ICP证、SP证、EDI证的关系及适用场景;附法规+案例(众筹、P2P、直播、电商、知乎、神州专车等)。 [3]“ 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及其风险分析”,参见 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及其风险分析。 [4]《银监会: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四条红线不能碰》,参见银监会: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 四条红线不能碰。 [5]《银监会官员:P2P监管主要导向是底线思维》,参见银监会官员:P2P监管主要导向是底线思维_银行首页_央行法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