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对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 P2P 网贷机构未尽到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报告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P2P 网贷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发生借款人违约,P2P 网贷机构一般会怎么做? 如果发生借款人违约,P2P 网贷机构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P2P网贷机构可以在借贷双方之间沟通,提供协助,由借款人自行处理代偿借款。 其次,P2P 网贷机构也可以先行垫付未偿借款: P2P 网贷机构首先会通过风险备用金来进行代偿。代偿后,债权转移给 P2P 网贷机构,P2P 网贷机构以债权人身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在 P2P 网贷机构取得了债权后,借款人在借贷项目中设抵押的,可处置抵押物受偿;没有抵押物的或者抵押物处置后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的,可通过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向借款人追偿。 如果借款人有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P2P 网贷机构还可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若保证人拒绝履行,也可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P2P 网贷机构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可否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直播,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 P2P 网贷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仅提供媒介服务,坚守居间人的法律地位的,其并不需要就投资人的财产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 P2P 平台破产时,贷款人可依法取回存管资金。 ▍如果 P2P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为维护自有平台的信誉度,向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自行或通过其关联方(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种承诺合法吗?法院会如何处理? 该承诺违反了《P2P 暂行办法》中关于 P2P 网贷机构应当作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提供担保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并不导致该担保承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贷款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即使平台与贷款人未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请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情形下,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平台偿还后,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实践中,P2P 网贷机构应当注意自身的经营模式和宣传内容,不得随意突破金融信息中介的经营性质。 ▍P2P 网贷机构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但未与贷款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如何认定该担保的效力? 未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的担保具有法律效力。《担保法》第 13 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贷款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来看,《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平台担保成立的形式,实际上突破了《担保法》中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认可了「公告式担保承诺」的效力。 但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此种担保方式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对此,可以根据平台宣传的承诺担保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何种担保方式: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