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勤生,中共党员,周村区经信局局长。疏于管理,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刘良云,中共党员,周村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规划环保中队长,负责违法建筑物查处。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高书欣,中共党员,周村区城管执法局局长。疏于管理,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任秀美,周村区永安街道光明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网格员管理职责,督促涉事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刘波,中共党员,周村区热力管理办公室副书记,负责嘉周热力安全监管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涉事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刘延刚,中共党员,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对辖区内技改工程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涉事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鲍滨, 中共党员,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主任。疏于管理,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韩峰,中共党员,永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疏于管理,atv,对办事处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孙长顺,中共党员,周村区副区长,分管经信工作。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河北五冶。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未对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制止施工人员在已注入氨水的罐区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石建伟,河北五冶主要负责人。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项目部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江南环保。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分包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查出的隐患未跟踪整改,发现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未向分包单位移交,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徐俊生,江南环保法定代表人。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督促项目部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嘉周热力。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将安全施工措施向主管部门备案;未审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6.颜承俊,嘉周热力董事长。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快施工进度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