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联盟群中成员的想法各不相同,有人为推动“24条”废除的,有为个人案子维权的,有些顾虑到个人隐私不愿公开维权,也有人维权成功后退出了群。 反“24条”联盟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成员“小羽妈妈”统计了“被负债者”的问卷调查。她说,截至2016年8月初,共收到来自23个省市自治区共106份问卷;有过半问卷参与人集中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统计中可以看出,她们89.6%的为女性,10.4%的为男性,88.6%的拥有稳定工作,5.7%的已经退休,55.7%的配偶“跑路”。 司法界争议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第三次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曾在湖南省妇联工作过的她,很早就接触到“24条”的维权者。今年3月8日,傅莉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以湖南为例,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间,湖南省地区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件,从1407个上升到3751个,增长2.67倍。” 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司法界对“24条”的观点不尽一致,有觉得其理论上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有认为其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 争议聚焦在债务关系“举证难”上。从澎湃新闻走访的多个案例当事人来看,实践中很少有债务双方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为一方借款;此外在诉讼中,许多法院绕开“24条”中的“例外条款”,未让债务关系人举证,因债务关系人配偶的身份,举证债务未用于家事用途也很困难,而且她们很难申请到法院调查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夏吟兰曾公开发文《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j2直播,指出就“24条”所指债务的性质,重要前提是确定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权限。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证明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礼仁担任婚姻家事合议庭审判长达15年,他认为“不是当事人‘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往自己身上揽’,而是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强行往当事人身上揽。” 傅莉娟在2016年3月8日的媒体采访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 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看来,“24条”基本上没有问题,夫妻一方借的应该推定为双方一起借的。但他同时认为,"24条’确实当时不完善,它里面有些具体问题,但不是司法解释本身的问题。” “为什么‘24条’不合理?因为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夫妻两个人签字!”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24条”没有要求借贷时夫妻两方签字,让婚姻另一方来承担这种风险,容易造成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恶意串通。 马贤兴进一步解释说,实务界夫妻债务案例存在两种恶意串通情形: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此时举债人配偶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法防范和控制风险;矛盾的次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之间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有主动权,可尽也应尽债权安全注意义务,只要在债权发动之时,让夫妻共同签字就防止了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 “这本是一个十分简单的事情,根本不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特别规定。‘24条’只讲债权保护,不讲债权规范,容易为虚假债权、恶意债权开方便之门。”马贤兴说。 "24条’的问题实际上是,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atv,它和我们整个《婚姻法》的财产制度不健全有关。”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4条’会加大婚姻的不安全性。” 就在澎湃新闻发稿前几天,10月4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其中一起案例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