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7月18日消息,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 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规定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国家要提高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就必须针对网络传销的固有特点,首先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入手。 近日,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搜集研判、案件报备与查处,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进一步做好网络传销查处工作。 在这份通知中,工商总局明确指出了一种隐蔽性更强的传销——打着所谓“微商”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由于“微商”是以微信朋友圈为基础的营销模式,其营销空间有一定私密性,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由此也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工商总局发文,有望撕开“微商”传销的伪装,进一步打击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行为。 发展代理拿提成似传销 “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劳斯莱斯,这不是梦想,只需要你拿出手机,用微信摇一摇,寻找一下附近的人,就可以变为现实。”就是靠着这样的营销方法,号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从2013年至2014年4月,在南京、上海等地免费授课,让人花钱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余万元。 这是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办理的首例微信传销案。 陈某从2013年开始,便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十多个城市讲课,内容就是微信营销,号称可以“月入百万”。在其印制的宣传册、易拉宝广告上,陈某号称“亚洲首席催眠师”、励志成功学讲师陈安之的首席弟子。 陈某的授课一般分为三天,第一天向大家介绍微信“摇一摇”、搜寻附近的人、转发等功能。第二天告诉大家,学员可以花钱购买课程的代理权,成为代理商。而代理商再发展了新的代理商后,就能按比例拿提成。代理权的购买,分为1万、3万、5万等不同等级。第三天,陈某会将学员分组,进行模拟训练。 靠微信怎么赚钱?陈某总结了“十大步骤”:每天按时转发四次微信、随时向好友发广告、每天大量增加微信好友等等。陈某还给听课的人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加入营销团队,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内开劳斯莱斯。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很多人纷纷掏了腰包。就这样,一年多的时间里,陈某获利4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3月,陈某以推销其微信营销课程为名,打着“月入百万。微信营销。商业模式”的口号,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厦门等地开展以微信营销为主要内容的免费授课,要求参与者交纳不同数额的代理费,成为其不同级别的微信营销课程的代理商。 代理商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向社会大众宣传陈某的“微信营销”大会,吸引更多的人参加此会,成为陈某的新代理商,骗取开奖直播人代理费,并形成包括陈某本人在内的多级组织层次。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查明,已有329人作为陈某的代理商参与了陈某领导的传销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推销微信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成为其微信代理商,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以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开奖直播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陈某的这种方式,在之后的“微商”传销中频频出现。 为了解“微商”传销详情,记者联系上一名“微商”,她在代理产品过程中,曾遇到过不少带有传销性质的所谓“微商”营销。 据这名“微商”介绍,在“微商”中,涉嫌传销的营销模式普遍采用分级代理制度:首先,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其次是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最后,成为代理后,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 “一旦遇到这种代理模式,就要小心了,很有可能是传销陷阱。”这名“微商”说。 “微商”传销有明显特征 如何判断“微商”经营模式为传销?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