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 (二)充换电设施补助 由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atv,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备案确认资料;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充换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提供接入全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证明资料;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地方配套补助资金按季申请。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的,三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一份留底;申请充换电设施补助的,二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建委,atv,一份留底。经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将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二)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配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配套补助资金。 (三)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的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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