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以前,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依赖于财政拨款,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大致在30%左右。第二年,中央决定将财政拨款改为贷款,即拨改贷,目的是使企业直接承担还债压力,从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但是,这一原本出发点是好的政策,实施的结果使得新建企业资金来源全部是贷款,其中包括拨改贷(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资产负债率100%,企业没有资本金;原有企业新建项目的资金也全部是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率迅速增加。 当年的改革亲历者之一,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对此有着直观的体会:“企业还处在建设期,就背上负债,好比小孩刚出生,还没有自理能力,就让他去给父母干活。所以后来的债转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意义是,对1984年拨改贷政策的拨乱反正,这才是真正的政策背景”。 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市场短缺以及供不应求,国有企业大量借贷进行项目投资,尤其是1992年以来,企业的大量项目投资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更加重了企业的债务负担,这是造成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观原因。 以攀钢为例,当时在攀钢二期工程投资概算的100亿元资金中,除国家投入1亿元和攀钢自筹1亿多元外,其余全由企业举债。这使攀钢资产负债率由二期工程前的11%猛升到74.8%,每年要支付的利息高达15亿元左右。事实上,攀钢当年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不是个例。 周放生打了一个比方,这好比是一面硬币的两面,二者同为债转股首次诞生于中国的缘由。 1999年债转股政策应运而生。当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表示将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事实上,在债转股政策出台之前,决策层相关人士曾考察国外经验汲取营养,有所区别的是,当时国内的债转股属于行政行为,国外债转股是通行的市场化行为,并非政府行政命令,二者有本质区别。 相同的和不同的 行政管控的痕迹渗透在1999年债转股的多个环节中,并不是每一家想债转股的企业都能如愿。当年的债转股企业筛选与操作流程,有着较为严格的审批规范。 据了解,开奖,当年只有“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的企业才有入围的可能。 这一点,与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债转股企业范围的要求有相似之处。 最新出台的上述指导意见要求,这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北京水泥厂是符合1999年债转股申报条件的企业之一,也是签署全国首例债转股协议的企业。1996年,作为国家“八五”重点建设项目,北京水泥厂竣工投产,但由于建设所用银行贷款利息过高,所借建行5.25亿长期贷款(本金)至1999年9月债转股时本息总额已达9.88亿元,造成企业债务负担过重,企业出现连年亏损,至债转股前企业每年亏损1.1亿元以上。 1999年9月,原北京建材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协商,在京签署了全国首例债转股协议。根据协议,将北京水泥厂欠中国建设银行的长期贷款本金及利息6.88亿元转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留下3亿元债务由新设公司承担。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1999年的债转股要求,各省经贸委需要根据政府规定的条件选择债转股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后,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债转股企业的建议名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议名单中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事实债转股的企业,与相关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及实施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转股的方案,联合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