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谷歌在欧盟领到反垄断罚单,再度引发人们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例及执法的关注。 日前,因认定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市场主导地位,违反欧盟规定,给予其比较购物服务非法优势,欧盟反垄断部门对谷歌处以创纪录的24.2亿欧元(约合27亿美元)反垄断罚款。 对于该处罚,谷歌方面表示,不同意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所给出的调查结果,并考虑上诉。 而回溯欧盟对谷歌展开调查到最终做出处罚,前后历经7年时间之久,那么,互联网反垄断到底难在哪儿? 反垄断调查历时七年,谷歌涉嫌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早在2010年,欧盟就开始调查谷歌是否利用其在网络搜索市场的主导地位打压对手。 2015年6月,欧盟正式起诉谷歌,称其利用其搜索引擎的市场垄断地位,直播,在搜索结果中推广谷歌自家的比较购物服务,打击其他竞争对手。欧盟要求谷歌对搜索排序进行重大修改。 2016年6月,欧盟宣布以不正当商业行为起诉谷歌,这次涉及的业务是Android。欧盟表示,谷歌滥用其所拥有的市场主导地位,要求智能手机厂商预装谷歌的软件和服务,对设备厂商进行了不公正的限制,打压了其他移动互联网竞争对手。 2016年7月,就谷歌展示某些广告的方式,尤其是在配置了谷歌搜索引擎的第三方网站上显示广告的方式,欧盟再度亮剑谷歌,认为其限制了第三方网站使用其他对手的网络广告服务。 虽然过去七年间,谷歌因三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欧盟盯上,atv,但是,目前仅有一项调查作出了结论,即谷歌涉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市场主导地位,为其比较购物服务谋求不正当竞争优势。 捆绑比较购物服务,谷歌搜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盟在相关声明中指出,谷歌“不顾(它们的)优缺点,向用户在搜索结果中展示了来自Google Shopping的内容,剥夺了竞争对手的比价网站的流量。” 据悉,谷歌利用了网页搜索市场的优势地位,给自家的互联网服务提供了更好的排名,在流量方面进行了照顾,而这被认为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业务。比如在在线旅游等服务中,用户进行搜索时,谷歌会让旗下的旅行服务获得更好的排名。 根据一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原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属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而“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则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单说,由于谷歌在欧盟地区的搜索服务或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使得其捆绑性或融合性的各项业务或服务,很容易被认为构成“搭售”。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搜索服务中,对于同类服务中自营和非自营的业务,给予不同的待遇,或将更多优势资源集中在自营业务中,使得其自营业务在与非自营业务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而这些是谷歌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且被予以处罚的关键所在。 从调查到处罚耗时7年,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缘何这么难? 虽然谷歌被欧盟处以24.2亿欧元罚款已经是创纪录的,但是,整个反垄断调查前后持续了近7年之久,那么,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缘何这么难? 不同于传统领域,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在涉及反垄断调查中,有几个要素难以把握。 其一,相关市场界定。根据反垄断法原理,要认定企业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首先要确认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由于互联网服务全球性,使得相关企业或平台所提供服务所涉“相关市场”的边界如何界定成为一个难题,是仅限特定地区,还是全球范围内比较,是仅限特定服务内容,还是类似服务均纳入,这些现实性问题使得互联网反垄断调查和执法面临诸多难题。 其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互联网服务具有明显的平台效应,基于已有业务孵化或承载新业务,是大多数互联网企业的选择,比如,基于PC端即时通信的用户关系链推广手机端的通信工具,以及电商平台基于C2C孵化或导流B2C,基于电子商务商品信息或用户优势,捆绑第三方支付服务等等。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