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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码:【j2开奖】北京两名护士给ofo单车上锁被拘留5天,冤不冤?(2)

时间:2017-02-25 21:12来源:668论坛 作者:118开奖 点击:
而从其侵害的权益来说,由于单车是计时租赁付费,那么,当ofo用户选择加锁时,就相当于 “长租” 、 “包租” 或 “整租”,加锁持续多长时间应付平

  而从其侵害的权益来说,由于单车是计时租赁付费,那么,当ofo用户选择加锁时,就相当于“长租”“包租”“整租”,加锁持续多长时间应付平台相应时长的使用费

  但是,其实际支付的费用可能只是按照实际骑车时长进行了相应费用的支付。

  简单说,ofo单车租一天是24块钱,但是,这一小部分加锁用户可能只支付了2块钱。

  因此,从债权债务关系上来说,用户因为加锁行为,因而一天之内可能欠单车平台20块钱,认定属于租赁欠费而非盗窃可能更为妥帖。

  简单说,如果不加区分的将“加锁”行为解释为“盗窃”,显然与部分客观事实相去甚远,与部分用户的主观意图也差之千里,而其行为的危害性也被不当放大了数倍。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用户的加锁行为应认定构成盗窃呢?

  可以比照的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构成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十条规定,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非法占有车辆”“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换言之,认定构成盗窃,主观上应当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使公私财物所有人失去“管控”的行为。

  不论ofo单车,抑或是摩拜单车,即使用户加锁,基于定位技术和用户使用记录,很多情形下,平台并未丧失对单车的“管控”能力。

  与此同时,特定加锁车辆也不会出现“丢失”情况,只是可能会影响其他用户的解锁租车使用。

  而对于ofo单车用户加锁行为来说,不排除有部分用户就是要“据为已有”,比如破坏了单车锁具,或者涂抹、摘除了号牌,甚至是改装等行为,这些情形都具有明显的“据为已有”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

  但是,有些特定情形,认定属于盗窃则略显不当。比如,目前,ofo单车、摩拜单车都在大力搞“免费骑”,只要用户缴纳了押金,就可以在活动期内不限次数使用单车,那么,在此类“免费骑”活动期内,加锁行为是否也应认定为盗窃?

  再比如,对于部分ofo单车加锁的用户,如果其:1)押金处于已支付状态,2)储值余额不为零;3)加锁期间,依旧有加锁车辆的使用和付费记录。

  那么,这种情形下的加锁用户,显然不是为了对单车据为已有,而应认定希望“专用”或“整租”,应按照其加锁时长向平台支付使用费。

  简单说,对于个别用户基于便利自己使用而非据为已有的加锁行为,还是应谨慎认定构成盗窃,慎重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予以纠正。

  此外,不论是ofo单车,还是摩拜单车,atv,对于可能出现的用户加锁问题,更应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平台管理和风险提示。

  比如:1)有鼓励用户上传加锁图片,2)结合使用记录,通过短信或APP推送信息提示前一用户如果加锁可能涉嫌盗窃;3)对于确认加锁的用户,通过对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部分扣除等方式,抵消用户加锁期间的可能经营损失等。

  否则,相当于ofo单车落后的技术方案,不仅增加了用户的使用难度,大量挤占了用户的押金和储值,还额外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

  简单说,原本应该平台通过技术升级解决的问题,不应一股脑推给有关部门耗费大量人力“蹲点”擒贼,而落后的技术方案就该被社会或市场尽早淘汰。

  否则,所谓的“共享单车”不是便民,而是扰民,更是成了滋生犯罪的土壤。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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