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目前送审稿仍然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6 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作为中国首部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国家级法规,从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多个维度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教育机构提出了要求。 信息内容建设 在信息内容建设方面,“送审稿”制定了一定程度上与分级制度存在相似之处的条例: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但具有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情形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的; (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类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的; (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愤世、自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的;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 另外,“送审稿”还要求公益性场所提供的上网设施、在国内销售的智能终端产品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软件的安装提供便利的条件。 网络权益保障 “送审稿”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多项规定要求,鼓励教育机构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指导完全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第十六条 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收集、使用规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 预防和干预 该部分条例相当于从法律层否定了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杨永信的“电击疗法”,还要求监护人、企业与教育机构防止未成年人因为网络而受到精神、身体上的伤害。 第二十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受理。
除此以外,“送审稿”还首次通过限制游戏时间的方式降低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 0:00 至 8:00 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外国政府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网络安全问题从互联网普及那一天起就时刻存在,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更是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要一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正确利用网络,不只是中国,也是一些发达国家政府部门的诉求。 以美国为例,早在 1996 年互联网泡沫期间,美国政府就开始颁布法规管理互联网舆论环境。第一部颁布的法律是 1996 年通过的《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CDA 是有记载的美国政府第一部对互联网色情内容进行管制的法规,其中有条例禁止在未成年人可以接触的网页播放色情内容,这也成为了这项法律对美国互联网最大的影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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