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高的判决书显示,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对马灵刑事案件的办理,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才良委托其弟许仁良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 “后遗症” 徐志高的落马,引发了业界对检察院公诉科权力的深入探讨。 中国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项: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其中第一项职能让其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间有交叉,第二和第三项职能则置公安和审判机关于自己的监督之下。虽然监督的效果屡被质疑,但足以使其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他们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监督权力虽说很虚,但若利用其为自己谋利,则还是有一定的分量。”一位资深检察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这位检察官说,以公诉科为代表的检察机关的权力,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伸缩性”很强,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只是个“二传手”的角色,侦查由公安部门来做,它只是将公安部门侦查到的材料提交给法院,而最终的审判权在法院。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的开始不在检察院,结束也不在检察院,当然,由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失职和渎职类犯罪除外。 但这个“二传手”角色,容易对上下游环节形成制约,如果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子就没办法往下走,就会一直压在公安机关;而检察院如果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抗诉。另外,其还可以以其在审判活动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为由,对法院相关人员展开调查。 近日,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滨,公布了一段与青岛市崂山区法院法官王青的谈话录音整理,记录了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两位工作人员对她做笔录的经历。 王青说,因对该检察院辖区内的一件案子处理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该检察院派了两位检察官,对该案的主审法官王青做个笔录。这两位检察官一开始就要把王青带走,发生争执后又要对王青拘传,并拿出一份添加了一些内容的笔录让王青签字,并表示“我就不信找不出你点事来”。 王青说,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感觉到很屈辱。“他们就凭着手中的权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马可认为,公诉部门游走于公检法之间,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关。“公诉与侦查联系紧密,检察机关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不接受案件或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将自己认为法院存在违法的线索转交有关部门。如果监督不力,这种制约的特性,可能被检察官个人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表示,检察院本身具有监督职能,但监督者要由谁来监督,如何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值得深入思考。 徐志高案开庭审理之前,江苏省检察系统已召开内部会议,向江苏各级检察机关通报情况。 2016年1月7日,在江阴检察院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大会上,检察长胡洪平说:“徐志高案件的影响不是无休止的。”他说,徐志高案件后,该院通过反思,全面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而徐志高的同事李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徐志高案留下的后遗症很多,对当地政法系统影响很不好,还影响了单位和同事申请先进的资格。“徐志高受到刑事处分,江阴检察院有很多人会在几年内失去提先进的资格。”★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李涛”系化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