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则和各路分析师一样,开始频繁调研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看看他们在做什么,尤其关注龙头BAT。而且也继续发布一些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报告,同行也不断地在发报告,但现有研究成果依然不能使满意。我继续尝试透过热闹的外表,梳理清楚互联网金融的大逻辑。 在一个事物新生时,形态还没定型,难以捉摸是很正常的。起初的互联网金融,简直包罗万象,没有准确定义,几乎所有非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工具参与的各种类金融的业务,都被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逻辑梳理其实有点困难。请注意,这里有三个关键词: 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是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如果是金融机构做的线上服务,其实就是以前所称的网络金融,此次被称为金融互联网,不属于互联网金融。但这种按机构身份的划分,并没有什么道理。后来就有观点提出,要让金融机构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体。这一提法就更混乱了:金融机构不是早就在做网络银行了吗,那么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怎么区别?没有人说清楚。 以互联网为工具:反正触网的就算……后来发现有些业务是纯线下的(比如线下开店的财富管理),也声称自己是互联网的。 类金融的业务:这一点就更无敌了,无所不包。 整理来看,当时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包括网上卖基金(余额宝就是典型,以及其他网上基金销售平台)、P2P、财富管理、众筹、互联网支付等。 但请注意,P2P、财富管理、众筹其实是可以与互联网无关的,比如网下开店运作,或者有些所谓的P2P,投资者网上参与,但却线下投放资金,最多只是半互联网化。但它们也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纷纷涌现。 乱象持续了一年多,多个部委终于在2015年7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大领域,开始实施监管。此后,负责各领域的监管部门开始陆续出台监管办法,最早动手的是央行,于8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对其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升级版)。互联网金融终于有望由乱而治。但依赖留有漏洞,比如财富公司,再比如各种XX所,均不在上述任何一类里(也不在传统监管类别里)。
而以互联网手段开展的传统金融服务,比如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则仍然归由现有的监管体系负责监管。2014年下半年,在获批的首批民营银行中就包括微众银行、网商银行两家互联网银行,也就是以前所称的纯网上银行,但它们的监管还是遵从原来的银行监管体系,但又参与互联网金融的讨论之中。 (六) 前面讲过,我们把第一阶段称为电子金融时代(非互联网,而是银行内部专网),第二阶段是网络金融时代(金融机构开始在线上提供金融服务),那么如何界定第三阶段呢?我认为阿里小贷的问世可以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宣告第三阶段,即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 因为,在第二阶段,虽然很多金融服务都实现了线上办理,但还仍有些业务,完全依赖线下,比如开户、贷款。以贷款为例,没有一个银行能够仅凭借款申请人网上传递的信息资料,就决定给他放款。放款环节,银行还是得线下考察借款人。也就是说,我们的现有信用体系无法覆盖互联网世界。因此,网络金融时代,我们还没有办法实现所有金融业务的线上化,这是网络金融时代的局限。 但是,大约从2000年开始,互联网进入WEB 2.0时代后,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快速发展,互联网用户不再仅仅是互联网的读者,而是通过购物、社交、聊天、共享等行为参与互联网,种种行为留下足迹,慢慢积累成了大数据。早期的WEB 2.0代表是BBS,后来包括网上购物等。
有了这些大数据,我们慢慢可以有办法刻画这个人,更充分地了解这个人。换言之,大数据使我慢慢有办法在互联网世界建立信用体系。最后,在大数据的帮助下,为一个人线上办理开户、放款,已经成为了可能。
为尽可能掌握更多大数据,互联网企业还会想方设法导客户、导流量。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