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诉请依法追究王震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其死刑;提出了总计110.8696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王建军家55.0016万元,武建文家55.8680万元。他们要求孝义市交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代理人坚决要求将被告人王震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惩治,称其顶着被害人的电动车开了700多米,开不动了才被迫将车停下来,投案后又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承认知道撞了人,对下车查看的供述也予以翻供,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完全符合刑法适用死刑的条件。 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律师还指出,卷宗里案发当晚被告人王震的通话记录在孝义市检察院人为蒸发,事故视频重要情节也被剪掉,明显有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对此,孝义市公安局提供的补充侦查报告称:事故责任下达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观看了当事人提供的现场当晚录像,中心现场周围没有监控;王震逃逸经过的距离现场东约350米的崇文街与迎宾路十字口的监控“由于时间长了,保存不完善,暂时未能找到。” 王震的两名辩护律师辩称:王没有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不存在放任的故意,起诉状指控罪名不当,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起诉书所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家人不抢救、不报案、不顾被害人安危与事实严重不符;两名被害人自己也有过错;本案没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一贯遵纪守法,肇事是过失所致,主观恶性不是很大,社会影响不恶劣,应酌情从轻处罚等。 孝义市交通局一方称,涉案车辆并非该局所有,且下班后已封存,是王震擅自开走。该局与本案无关,不应成为被告。 法院判其交通肇事罪 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7年2月27日,吕梁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震有期徒刑5年;死亡赔偿110.502万元由人民财保吕梁分公司承担12.2万元,其余98.302万元由王震赔偿。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变更。王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震醉酒驾车肇事后,虽继续驾车逃逸,但在行驶700米后停驶,未继续冲撞造成连续重大伤亡(或二次重大伤亡),说明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法院称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筹款30余万元救治被害人,审理中又主动交纳赔偿款20万元,可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故孝义市交通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吕梁中院的判决书,气哭了两家人。 武建文说,判决认定案发当晚王震的朋友拿钱去了医院交他儿子的抢救费,“事实上当晚以及此后三天的抢救费是我家自行支付的。连续三天,王震一方根本没有任何人到医院看望被害人方。是我们找到交通局交涉后,王震妻子才开始支付部分医药费的,这一切在庭审质证时已经完全清楚了,而判决时又增加了当晚垫付医药费这一虚假事实。” 令两家人感到吃惊的是,判决书还将交通局单位职工对被害人方的1.5万元捐款也认定成是被王震一方的赔偿,并认定属于积极赔偿的情节之一。“捐款是交通局职工献爱心的行为,不是为被告人捐款的,依法不能算作是其赔偿款项,这是最基本的法律事实和常识。”律师王勇认为,一审判决罔顾客观事实,是明显偏袒王震的体现之一,属于枉法裁判。 两家人因为判决书中赔偿金额的认定存在着重复认定、严重与事实不符等问题,找到吕梁中院理论。3月30日,吕梁中院出具裁定,将“被告人家属积极凑款30余万元救治被害人”,更正为11万元。
但武建文说,11万元也与事实严重不符,王震家实际支付费用仅为5.2万元。 王勇律师认为,法院故意将对方支付的抢救费用写成30万,并据此轻判,当事人异议后他们下了裁定更正,但是据30万减轻的刑期却没做变动。 之后,两个孩子的父母向吕梁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指吕梁中院重罪轻判,为被告人洗脱罪状,希望检方抗诉。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