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王震自己供述,他晚上是在三贤路一家饭店吃的饭,但已记不清是在哪一家,他与岳纪孝一起吃的,两人分了一瓶杏花村福酒,他大概喝了有半斤多。开车听到撞击声后气囊就弹出来了,把他的眼镜也打烂了,他感觉更加晕,就赶紧踩刹车,开奖,车没有停住,而是继续向前走了一段才停了下来。当时他还下车看了一下,什么也没有看见。他开上车往前走了一段以后,车不能动了,他就把车停下来,打电话联系了老婆,剩下的事情就记不清楚了。 根据山西省纪委网站2016年2月19日通报:2015年11月17日晚,王震酒后驾驶单位封存的公车,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经孝义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2015年11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王震开除公职处分;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冀小强(主持全面工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分管副局长贺政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副局长职务;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局纪检组长靳能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如何定罪? 撤诉再公诉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王震究竟犯了什么罪?有其妻兄任职的孝义市检察院认为,这是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26日,孝义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震提起公诉。
但两名死者的家人坚决不同意这种定性。他们认为,这会导致驾车杀人者被轻放。在孝义市法院开审前三天,死者王翼飞的母亲田瑞红聘请的北京律师王勇赶到了当地。王勇律师提出了罪案的定性异议和管辖权异议。 我国自2009年开始对将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范畴。最高法院当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第三条规定: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 王勇律师去找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提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且应该由中级法院而不是基层法院做一审。 孝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任晓红并不认可受害人律师的意见。王勇又找到王贵勇检察长,王贵勇检察长听后表示认可。随后,该检察院向孝义市法院提出撤诉。 2016年3月23日,案件被移交给吕梁市检察院。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1日,该案由吕梁市检察院公诉二处起诉到了吕梁市中院,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方第二次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王震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肇事后不抢救,不报案,不顾被害人安危,驾车逃逸,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王震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