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期待法庭给出公正的判决,期待法官在研究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时,充分考虑警察到底有无失职渎职情况,还有民警离开房间跟于欢刺人行为的关联。 文 /曾炜 1 杀人者于欢被法院判决为“故意伤害罪”,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对这个判决,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反对。 涉事法院方面认为:“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法院驳回“正当防卫”辩护的事实,包括两点:第一,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第二,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 第一点,不用多讨论了,是否使用工具,法律上并没有作为限制“正当防卫”的条件。 关键在于第二点,“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当事人也就是于欢无须采用“正当防卫”的理由。 可在这个关键点上,法院认定的事实跟舆论依据的新闻报道,出现严重分裂分歧。 最高检官微发布,已派员调查本案2 依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当时的民警进入事发第一现场即接待室之后,只是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就离开了。而且新闻报道中还有这样的情节:当时民警不仅是要离开接待室,而且是要开车走人。 报道中如是描述:看到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着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显然,如果依据新闻报道提到的事实,当时的处警民警涉嫌渎职,也难免被质疑,他们的出警,不仅没让当时的危机情况有所改善,客观上还刺激了于欢采取进一步的行为。 《法制日报》微信号披露的本案判决文书3 但新闻报道的事实,涉事法院并没有认可。 法院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于欢被围困后,在接待室较小范围内持尖刀对四被害人腹、背各捅刺一刀,并没有表现出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对方其他人捅刺,从被告人于欢当时所处环境以及对被害人捅刺的部位、刀数,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不能因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而客观归罪,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可以看出,法院没有认定民警存在渎职行为,反而是倾向于相信: 民警达到现场之后,情况危机程度有所下降,或者说至少降低了于欢采取“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法制日报》微信号披露的本案判决文书,苏银霞证言部分4 那判决书上证人们描述的民警出警情况,又是什么样的呢? 根据苏银霞的证言,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她已经向民警陈述了对方殴打其儿子的事实。民警到门厅外边了解怎么回事,她和儿子当时想跟着他们一起到外边去,但被对方拦着,并继续殴打她和儿子。 报警的刘付昌证实:“ 派出所民警进入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我就跑到接待室的门口,我一进屋,一个男的一拳打到我左眼上。派出所的民警让苏银霞、于欢和我到派出所去了。”证人马金栋证实,“ 派出所民警来到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攘人啦,攘人啦!" 参与催债的李忠证实,“晚上十点多,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直播,好好说。’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