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积禾苗枯死 农户供图
3月20日下午,江苏农户状告山东省环保厅一案,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们认为江苏农户在山东承包的万亩稻田,因浇灌水中氯化物超标而绝产,山东省环保厅对此事有调查处理的职责。 而山东省环保厅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俊博告诉澎湃新闻:“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里边,均没有氯化物指标。农业灌溉用水标准,是对用于灌溉的水的质量要求,而不是所有的水必须达到标准。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相关水域指标正常,未发现相关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无法调解。” 该案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称浇灌水氯化物超标致水稻绝产 原告农户董小荣向澎湃新闻介绍称,2016年3月6日,包括她在内的11名江苏农户来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海防办事处,从滨州市汇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手中承租了12456余亩土地来种植水稻。同年6月初,原本长势正常的稻秧出现了大面积枯萎现象,之后不到半个月时间内,万亩稻苗几乎全部死亡。 董小荣说,流到地头总渠的水实际来自挑河,挑河上游属于东营市河口区管辖。 2016年6月7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稻田水样做的监测报告显示,6月7日当天,该水稻田退水区氯化物含量为4250mg/L,进水区氯化物含量为1520mg/L,引水的挑河闸口处氯化物含量为1470mg/L。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田灌溉水质国家标准》(GB5084-2005)规定,j2直播,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氯化物的标准值为小于或等于350mg/L。这意味着,这些农户稻田的水质氯化物含量最高超出标准限值十余倍。 2016年 6月15日,农户们邀请滨州市农业局农学、种子、植保、土肥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到现场对水稻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结论是:“水稻生长异常原因可初步排除种子、施肥、病虫害防治、化学除草等栽培管理措施导致水稻生长异常的可能性。” 滨州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王子强参与了上述专家组的调查。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氯化物一般代表盐分,含氯化物过高基本就代表了含盐量过高,从而抑制农作物的生长,最后甚至引起它的死亡。” 随后,农户们向山东省环保厅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山东省环保厅于2016年11月3日组成调查组,会同滨州市、东营市环保局进行现场调查。 农业用水环保检测不包括氯化物 2016年12月23日,山东省环保厅公布调查结果:经调查,除3家污水处理厂和2家石化企业外,未发现挑河沿线其它工业污染源;3家污水处理厂和2家石化企业排污口2016年5月初至2016年6月6日在线检车数据未见明显异常; 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挑河省控断面人工监测数据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限值要求,因经排查未发现违法排污主体,农户提出的调解损害赔偿纠纷的请求无法实现。 山东省环保厅常年法律顾问宋俊博认为,山东省环保厅已经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及结果在答复中明确,环保厅已履职完毕。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山东省环保厅在调查结果中所参照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发布并实施,该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类,其中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其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并不包含氯化物。 宋俊博在庭审时也表示,《农田灌溉水质国家标准》指的是用于农田灌溉的水需要达到的标准,不达标的水不能用于农田灌溉。不是所有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都可以用于灌溉,只有达到灌溉水标准的水才可以。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水质检测的时候,适用的是环保相关要求的标准,不适用《农田灌溉水质国家标准》。 原告代理律师余超则解释说,山东省环保厅有调查污染事故原因及责任单位、对污染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法定职责,除非他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不是因水污染的造成的损害,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