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一则承认办案民警涉嫌刑讯逼供取证的警情通报,引发了舆论的持续关注。 3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温县”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2017年3月12日,我局刑侦大队在办理一起电信诈骗团伙案件中,一名嫌犯死亡。经焦作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初步调查,办案民警涉嫌刑讯逼供取证,温县检察院已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坚决依法惩处违规违法办案人员。进展情况将及时发布。 记者从几位法学专家处了解到,这种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承认民警涉嫌刑讯逼供取证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刑法中有刑讯逼供罪名,但在事发初期,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就官方承认有刑讯逼供嫌疑的,这种方式确实不多见,“甚至可以说,目前公开的、我们能够知道的,是第一例。温县公安局这种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门金玲也对记者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的,办案机关可以自查自纠,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让办案机关自查自纠的难度很大,十分少见。 在这一罕见的通报之后,如果调查刑讯逼供行为属实,涉案民警将面临什么处罚? 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洪道德强调称,直播,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现在尚不能认定刑讯逼供行为就一定存在,需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用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否有刑讯逼供以及刑讯逼供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讯逼供的行为很轻,则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处理。 “如果说构成犯罪,诈骗嫌犯的死亡的确是刑讯逼供造成的,那么责任就比较大了。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造成被刑讯逼供人死亡或重伤、致残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如果说刑讯逼供只是造成嫌犯死亡的原因之一或者不是主要原因,atv,那有可能是定刑讯逼供罪,属于轻罪。现在就看检察机关侦查终结之后是怎样的情况,即嫌疑人的死亡与刑讯逼供之间是怎样的因果关系。” 记者注意到,按照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一旦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其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在介入调查之后要开展哪些工作? 洪道德解释称,检察院首先要考虑对刑讯逼供嫌疑人进行有效隔离,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者与其他参与者之间串供;再看是否有当时的录音录像,作为重要证据;此外还要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查看真正的死因是什么。 门金玲也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确认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并致人死亡的,就是刑事案件,其办理流程与普通的刑事案件一样,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