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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想要的“尊严死” 是安乐还是谋杀?(2)

时间:2017-03-15 22:10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另一方面,对安乐死也有不少反对意见。反对者认为,按照目前的社会状况,中国尚不具备考虑“安乐死”立法的现实基础。“生杀大权”本来只有法律拥

  另一方面,对安乐死也有不少反对意见。反对者认为,按照目前的社会状况,中国尚不具备考虑“安乐死”立法的现实基础。“生杀大权”本来只有法律拥有,而“下放”到相关医疗机构,毕竟兹事体大。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尚且还有“错杀”,那么,在不断提高的医疗水平下,这个“漏洞”可能更大,甚至离“谋杀”可能仅一步之遥。

  世界上哪些国家允许安乐死?

  将目光放大到世界范围,安乐死在诞生之初就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伦理等范畴引发了数之不清的争论。因涉及法律、医学、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安乐死是一个古老复杂的问题。全球共性的争议在于,人是否有“死的权利”、病人要求安乐死的真实意愿如何评估、作为动态概念的“不治之症”如何鉴定,以及如何避免安乐死滥用等问题。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或地区屈指可数,但已有了这种趋势。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虽然在荷兰拥有“合法身份”,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2002年,比利时在荷兰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除此之外,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然而,即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对之有诸多限制,安乐死依然争议不断。

  据英国《每日邮报》2014年10月3日报道,荷兰的官方数据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2013年,荷兰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数据还显示,去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15%,从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7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

  英国基督教医学协会的彼得· 桑德斯称,“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我们所看到的荷兰的情况是‘增量扩张’,即安乐死人数稳步增加,涉安乐死的病患范围逐步扩大。”而欧洲监察人员西奥· 布尔坚决反对安乐死合法化,“一旦‘瓶中妖怪’被放了出来,就很难再把它收回去了。”他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使这一本该是最后手段的措施在荷兰变成了一般性医疗程序。他说,安乐死现在在荷兰已变得非常流行,“其正成为癌症病人治疗过程中的一项内定模式”。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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