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上海警方对创造丰盛的工作人员实施过调查,但因为报案者难以提供财务票据,相关证据不足,旋即释放了组织者;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创造丰盛,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辽宁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曾接到20余人报案,称来自吉林的创造丰盛人员在沈阳市组织活动,浑南分局随即以涉嫌诈骗立案,并前往窝点调查,但相关人员已先期撤离,他们在沈阳的资产则被吉林警方申请查封。 创造丰盛方面,则在其官网刊出说明,否认层层返利、传销、诈骗的指控,称课程都是明码标价,加盟培训中心的“合作推广者”理应自负盈亏。在官网的“联系我们”页面,则仅剩下创造丰盛在海外的场所、电话,国内的联系方式却一无所有。 算传销和精神控制吗? 创造丰盛的做法涉嫌传销吗?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新向记者表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行为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收入门费”: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定层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和最终目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主体方面,鉴于传销活动是聚众性行为,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具有违法者和受害者的双重性,为了分化和瓦解传销组织,防止打击范围过大,刑法将本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创造丰盛鼓励学员交钱,加入创造丰盛体系成为督导、校长。这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收入门费”行为。形成学习卡会员、督导、校长、导师这样的组织架构,也符合传销罪客观行为构成上的组织特征。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符合“拉人头”的构成要件。 本罪第四个要件是骗取财物,司法解释将此解释为虚构或者夸大盈利的前景,而从他人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从报道看,创造丰盛存在着向加入者虚构或者夸大盈利前景的情况。最后,要看其活动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其的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创造丰盛的做法算精神控制吗?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心理学副教授倪桓介绍说,人都有理智,atv,很多人能参与进来,不至于说这完全是一种骗术。开始接触其体系时,确实会有一些调节效果,比如帮助学员宣泄负面情绪,打开僵化的意识。但是,其课程都是很流程化的,上百人的集体授课,无法一对一深入帮助学员。而每个人的心理问题是具体化的。标准化课程能否解决不同学员的不同问题,她对此比较怀疑。 她认为,组织的领导者被神化了,整个组织也很神化,宣称要连接宇宙的能量。学员在其中非常有依赖性。投入其中,感觉组织、导师才是你力量的来源。这种制度设计下,学员成为个别人的粉丝和体系的维护者。个人的自我意识中都多少有些欠缺,我们很容易把自己欠缺的东西理想化到某些他者身上,通过维护他们的完美来变相维护自己受到损害的自我意识和价值感。这种运作体系非常培养人的依赖性,形成了一种隐性控制。 其次,在密闭场合里集体授课模式下,会产生一种“乌合之众”的心理效应。即个体独处时可做理性判断,但处于比较狂热的群体中时,个人容易丧失自己的理性,受到周围人的引导。而导师说什么,学员被诱导回答yes,这也很像催眠术里的yes-set(是的设置),具有洗脑效果。 类似创造丰盛这样的课程还会强调自己是一个即刻改变的机遇,这抓住了大众走捷径的急迫心理。但这从心理成长规律上看是不可能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