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合同期内完成3篇论文或著作,大学教师蒋一文(化名)遭聘用单位解除合同。 2016年12月26日,蒋一文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之前供职的浙江海洋大学(原浙江海洋学院)因为这一理由违规将他解聘,也拒不执行法院的赔偿命令。 1月16日,浙江海洋大学人事处处长方斌告诉澎湃新闻,没有执行法院的赔偿命令是因为学校正在清算蒋一文所需要交纳的社保,校方担心如果将赔偿给了蒋一文,他将来会拒绝回学校补缴社保。 同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陆法官告诉澎湃新闻,“案件会依法执行的。” 一审判学校赔偿10万余元 据蒋一文介绍,他于2008年12月18日与浙江海洋大学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人才引进协议书》和《引进 人才住房协议书》,约定他到浙江海洋大学从事教学工作,且应在前五年完成一系列工作任务。蒋一文自称,他按约定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然而,2014年8月,浙江海洋学院以蒋一文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由,认定其考核不合格,并要求他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因变更内容剥夺了自己本应享有的一些权利,蒋一文没有同意。 同年10月,浙江海洋大学单方面提出,解除双方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2014年11月起,浙江海洋大学停发蒋一文工资、福利及绩效考核奖,并停缴了社会保险费。 蒋一文诉浙江海洋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于当年8月4日和9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702号》显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浙江海洋大学继续履行与原告蒋一文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书》和《引进人才住房协议书》。浙江海洋大学需要支付蒋一文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80000元;2014年11月应发课酬720元;2014年下半年考核奖9500元和2014年度校发考核奖10780元。 澎湃新闻计算得出,涉及金额共计101000元。 二审认定履行合同有瑕疵,教师赔学校3万元浙江海洋大学不服判决,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审理终结。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中认为蒋一文全面履行《人才引进协议书》第二条合同义务欠妥,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定蒋一文赔偿学校30000元赔偿款,同时驳回了浙江海洋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发争议的是浙江海洋大学和蒋一文曾经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书》,其中约定“以第一作者完成至少三篇科研论文或著作”,双方对该项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浙江海洋大学认为“完成”的标准仅为正式出版,蒋一文的两本著作于2014年5月和6月出版,已超过五年期限。 蒋一文则认为“完成”的含义不等同于“发表”或“公开出版”,且该协议并未对“完成”作出界定,也未有相关补充说明或合同附件予以明确,其在2013年10月前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且两本著作均在后续时间内出版,可确认其已在服务期前五年内完成《人才引进协议书》所约定的工作任务。 “合同里面定的是,完成两本著作,那我是已经完成了,出版社出版的时间晚了几个月,这个不在我的责任,我的工作,我的科研已经完成了。”蒋一文对澎湃新闻表示,他个人无法控制出版社审稿和印刷的过程。 对此,浙江海洋大学认为,蒋一文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可以与出版社预签合同,当时原告并未向校方提供正式的书稿。 方斌对澎湃新闻说,学校在考核和人事仲裁的时候,无论是合同还是初稿,蒋一文都没有提交给学校,在法院出庭的时候,方斌才提交给法院合同,“我们完全认为,现在提供合同需要双方认可,我们没有认定合同的有效性,我们认为这个合同可能是后来补签的。”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签订出版合同的行为并不等同于正式出版的结果,两本著作的正式出版时间,超出了《人才引进协议书》所约定的时间节点,因此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层面上,蒋一文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一定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考虑到蒋一文已在五年服务期内完成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两本著作实际出版时间延后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期尚在合理期限范围内,且其已就相关情况向学校进行了说明和告知,因此蒋一文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浙江海洋大学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