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枪口比动能小于等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是“玩具枪”;介于0.16与1.8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是“仿真枪”,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是“枪支”。今天的攀枝花,有媒体披露行凶者使用的枪发射的是“钢弹”,应该也毫无疑问是“枪支”了。 客观地说,赵春华案的判决,算不上“错误”。毕竟,有公安部的明文规定在——这也是赵的辩护律师徐昕的意见。但徐昕同时指出,直播,“法官之错,仅在于司法的机械主义,将玩具、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定罪量刑,从而导致原审判决违背常识常情常理”。 赵案发生后,有媒体梳理了近年来,23个因摆气球射击摊被追刑责的案件。 结果蛮有意思:17名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被告人被判处管制,仅有3人被判处实刑。其中,云南澄江县法院判处过多起此类案件,摆摊打气球生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对此,不少枪迷发烧友戏称,原来自己也是“缓刑专业户”。 讨论许多专家曾对1.8这个标准产生过质疑。比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就在去年两会上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类似建议。他表示,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近年来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多位专家也发文指出,目前仿真枪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可以考虑将枪口比动能介于1.8和1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仿真枪犯罪“非罪化”。 理由也很简单——枪支标准认定的标准太低,扩大了刑法的社会控制范围,也明显低于民众对枪支的常识性认知。大众想不明白的是,老头老太太摆摊打气球,街头常见,遍地皆有,怎么就违法了?如果这都算犯罪,那么还有什么不是犯罪? 换言之,在这种过低的标准背景下,可能造成“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问题。有学者评价说,这是“侦查中心主义”在作祟:“公安说这是枪,检察院没有权利说这不是枪,法院就基本会说鉴定是枪我也没办法,于是就可以量刑了。” 一周前,《检察日报》推出《烙印2016:十大刑案评点》,刘大蔚案位列其中。文章说:“仿真枪和真枪如何界定,枪支鉴定标准如何更科学合理,这些问题争论已久,但仍未形成各方认可的共识。本案再审,除了实现个案公正,它在推动制度完善方面的价值,同样值得期待。” 毕竟,司法不能完全等同于“投币式自动售货机”,一端输入案件事实,另一端根据法律规范吐出司法判决。 尤其是,当下中国社会转型中,还是“情”、“理”、“法”三者交融的时期。“法”界定了现代社会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情”“理”则追求一种社会和谐与道德取向。 具体到个案的判决中,法官既要恪守法条,追求法律效果,也要斟情酌理,强调社会效果,在法律与情理中取得衡平。用法学泰斗瞿同祖先生的话就是,“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 对比与此对比,是近年来屡见报端的民间涉枪案件——真正的、有杀伤力的枪。 最近,贵州凯里某公务员被曝出18年前持枪杀人;呼格案涉案警察冯志明,“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这一项罪名,被判三年(其他罪并罚);内蒙古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涉持枪杀人;已被执行死刑的刘汉,武库中也有不少枪支弹药…… 如果再推早一点,在中国警察网上,有一篇名为《中国三大黑枪基地揭秘》的文章。里面分析说,青海省化隆县、贵州省松桃县以及广西合浦县,是我国三大黑枪基地,“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贫困,黑枪制造者共同追逐的都是暴利”——一支成本不过两三百元的枪支,经过多道运输转手,最终能卖到上万元。在暴利的驱使下,村民白天种地,晚上制枪,甚至全家、全村出动。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