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综合确定。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国资委领导下,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董事会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等级。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