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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atv:成都男子为救同伴溺亡 家属申请见义勇为被拒(2)

时间:2016-12-13 02:50来源:新京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让周萍不明白的是,仅仅因为丈夫救助对象系“熟人”,性质便产生了变化。那么,“特定义务”如何界定?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看来,救助

  让周萍不明白的是,仅仅因为丈夫救助对象系“熟人”,性质便产生了变化。那么,“特定义务”如何界定?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看来,救助义务主要是由于三方面原因产生的,一是法律规定,例如父母对孩子,二是先行行为(先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比如使他人处于危险中,有能力施救就必须施救,三是职业准则要求,比如警察面对暴力犯罪。常莎表示,当前法律并未规定朋友之间有救助义务。如果被救助者的危险情况,并非因救助人的行为造成,就不能认定有“救助义务”。

  是否有必要出台统一认定标准?

  赞成者认为可降低见义勇为风险,反对者称成本太高

  新京报记者查询全国各省区相关条例后发现,有至少8省市明确限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救人或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公民。而包括北京、江苏、福建在内的省市,则没有这一表述。

  常莎称,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建立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标准,各地政府出于弘扬优秀道德品质的考虑,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认定和表彰。在此种情况下,便会出现各地认定标准不一,部分救人者无法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现象。

  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见义勇为系道德上的高尚行为,为了避免救人者陷入法律困境,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使全体公民敢于勇为,无后顾之忧。

  法律学者齐东文表示,实现“国家标准”,要确定认定主体,并设计一套科学完整的程序,包括递交申请材料、审核、认定、作出决定、支付救助金等。此外,直播,还应明确奖励标准。他表示,国外对此认定机制已经成熟,对于施救者有相应规范,不赞同盲目施救,“要通过立法尽量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

  此外,也有律师认为,就当前环境来看,建立“国标”并不适合。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王学棉认为,国家统一立法成本太高,交给各个省市判定执行显得更加“经济”。不过其也强调,各省市在认定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框架,不过分拓展认定“禁区”。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实习生 张彤 本版图片/受访者提供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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