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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亲友大闹法庭 殴打杀人凶手辱骂法官(2)

时间:2016-12-12 05:14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法院第一次执行时,谭弟还召集20多名群众进行百般阻挠。执行受阻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要求谭弟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但谭弟仍无动

  法院第一次执行时,谭弟还召集20多名群众进行百般阻挠。执行受阻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要求谭弟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但谭弟仍无动于衷。谭弟甚至怀恨在心,认为法官偏帮,决定“搞事”。

  2016年9月14日上班高峰期,谭弟来到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门口,在围墙边拉挂横幅,坐地哭闹,对办案法官进行点名辱骂、诽谤,引来路过群众聚集围观,致使交通堵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并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给办案法官和法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谭某拘留十五日。

  观点

  “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保障法律实施”

  “只有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保障法律的实施。”中山大学法学院、粤港澳法制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天武,在谈及上述案例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殴打司法警察、扰乱法庭秩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层出不穷,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也容易受到来自各方诉讼参与人不配合甚至是主动性的攻击,因此,法院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在制裁这些行为的同时树立起公众对法律和法院的敬畏,并且遵守规则。

  而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波则认为,尊重法庭秩序和法院工作秩序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任何不尊重法庭甚至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情节严重者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有话在法庭上说,有理在诉讼中讲”,王波认为,当事人应避免干扰和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法外炒作”及“行为艺术”。

  不过,郭天武强调,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治理也必须依法而行,法院同样不能“任性”。在惩罚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时一定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一刀切”;其次,对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的惩治也应当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保障行为人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救济途径。最重要的是,法院应当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综合运用好民事、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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