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博士后研究员张丽则认为,自杀不算犯罪,是因为犯罪主体资格不存在了,不具备对他施加刑罚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自杀,实际上是利用了自杀人的行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很恶劣,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对于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表示,理论界曾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类推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必要时可按照类推原则以故意杀人罪处理。只有教唆自杀者又直接参与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以及教唆未成年人或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才能定故意杀人罪。 “因为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废止类推制度,所以教唆自杀行为类推定故意杀人罪的观点已不能成立。”郭金福认为,目前只有构成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两种情况,但教唆自杀行为既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必然属于间接正犯,更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只能作无罪处理。 2 相约自杀,什么情况下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有一方自杀未遂,未遂方也不构成犯罪 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存活者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关于相约自杀,郭金福表示,如果自杀者均自杀身亡,则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有关理论,不应也无法追究当事人即自杀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自杀身亡,有人自杀未遂,则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遂。未遂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引诱行为,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所以不构成犯罪。 B、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由于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但其本质上是受托杀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C、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张丽认为,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并无欺骗、唆使、帮助自杀等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一般情况下,未得逞的一方不构成犯罪,但是也有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导致他人处于危险境地,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法律就要求行为人消除这种危险的作为义务。”张丽表示,未死者还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具备救助条件而未救助并导致另一方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利用QQ群相约自杀,腾讯公司是否应担责? 腾讯对QQ群上信息全部进行审查和监控不太可能,不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腾讯接到投诉和举报而置之不理,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利用QQ自杀群相约自杀,腾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2010年,浙江男子范某与网友张某相约自杀,但张某未死,范某的家人将张某和腾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认为张某通过网络邀约范某自杀,最终导致其死亡;腾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后作出判决,张某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腾讯公司赔偿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腾讯公司也提起上诉。 经丽水市中院二审,驳回了死者家属对腾讯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中腾讯公司没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相关有害信息的通知,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腾讯公司的行为与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认为,QQ群上每天都在传播着海量信息,全部进行审查和监控不太可能;腾讯并没有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范某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与他人相约自杀,其死亡系其积极追求自杀的结果,腾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