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判决结果后,东灵公司虽有不满,但基本接受。可孙阳与孙某功不服该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受理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抗诉依据是,该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后,最高法裁定对该案再审。最高法确认了孙阳欠东灵公司200多万购房款属于事实。 孙阳方面称,一直到该案提起诉讼,东灵公司都没按照协议约定,对5套房产进行备案,导致他们没有到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无法支付房款。而他们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相反,东灵公司没有办理合同备案已违约。” 但最高法认为,这项抗辩理由和主张不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宁夏高院法官在16号判决书中,认为东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达到法定条件。最高法则认为:“东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尚未成就”。 最高法判决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对此案下达“(2014)民抗字第46号”判决书。 需要指出,这是该案出现的第5份判决书。 最高法判决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早就被撤销的“151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因此,最高法撤销了16号、88号判决,又维持了151号判决。 结果就是,孙阳、孙某功向东灵公司支付140多万元的违约金,解除协议等诉求又被驳回。 东灵公司至今没收到这笔违约金。 吴鹏难以接受这个结果:“相当于案件就此卡到这里了。” 为此,吴鹏又走上举报和信访路,他向多个部门寄过材料,但没一家进行反馈。 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孙某功,但对方没对此事进行回应和置评。 吴鹏说:“这个案子太简单了,但我发现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明显的是,判决中频频使用孙某功父子的描述,违反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债务的对应性。”吴鹏称,“因为该案涉及的房产购买人早就进行了变更。”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东灵公司将已解除的、孙阳占用的700多平方米房子,卖给了一个名叫王秀莲的人,2011年5月25日,她拿到了房产证。 但因孙阳至今仍占着房子,现在,王秀莲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我的钱都是东拼西凑借来的,他占着房子不走,我能把他怎么样?” 为此,王秀莲也把东灵公司诉诸法庭,但案件至今没有结果。 “法院判决不能解除上述合同,所以王秀莲买的房子也使用不了。”吴鹏解释说。 (文中吴鹏、孙阳为化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