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在151号判决中,孙阳一方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们称之所以没付清房款,一方面因为东灵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另一方面是签订《抵押还款协议》后,东灵公司没将土地使用手续办到他们名下,导致无法贷款,但没说明贷款原因。 孙阳方面还表示,2008年2月26日到土地部门查询后才得知,东灵公司欠着40多万元土地收益金没缴纳,并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孙阳在诉求中,让东灵公司支付这笔土地收益金,并另赔偿58万余元违约金。银川中院认为,该诉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此次判决,法院仍没支持东灵公司与孙阳解除《抵押还款协议》。 原因是,法院将孙阳付过的房款,和孙某功付过的购房款合计到一起,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孙阳未构成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不成就”。 法院还称,东灵公司已将5套营业房交付给了孙阳,而《抵押还款协议》中所支付的款项是针对所有购买房屋的付款,并不能分清支付的具体房屋的款项,双方也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宁夏高院副院长在此案中受贿 151号判决下达后,东灵公司、孙阳、孙某功再次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16日,宁夏高院做出“(2010)宁民终字第88号”终审判决(简称88号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该案出现的第3份判决。 这次判决,不仅撤销了151号判决,还驳回了东灵公司关于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而且,该公司违约金诉求也被驳回。 “就这样,孙家占用我们的房子,既不用付房款,也不用付违约金,还不能解除协议。”吴鹏表示无法理解。 始料不及的是,88号判决下达半年后,宁夏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彦生因受贿案发,且他供述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使案件陷入新的风波。 检方侦办马彦生受贿案时,查证孙某功和其代理律师赵某祥,均向马彦生进行过贿赂,行贿目的就是为了与东灵公司的房屋合同纠纷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1年7月1日,马彦生因涉嫌受贿被自治区检察院刑事拘留,检方审理查明,马从2004年初至2011年春节期间,先后63次收受贿赂,金额总计220多万。 在受贿金额中,单笔最高的为21万元,最少的是3000元。 这63次贿赂中,有两次与东灵公司房产纠纷案有关。 检方信息称,2009年春节、2010年上半年,马彦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孙某功为其与东灵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二审时给予关照的请托,“先后两次在银川功达宾馆附近收受孙某功给予的贿赂4万元。” 功达宾馆经营者便是孙某功,案件所涉房产,就在这家宾馆内。 需要指出,宁夏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时间,以及151号判决,均在2009年春节后;宁夏高院88号判决在2010年下半年,与马彦生受贿时间相吻合。 88号判决下达后,2011年1月,孙某功的代理律师赵某祥,又在马彦生家中送上5万元现金。2012年1月19日,马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赵某祥也因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判处1年3个月徒刑,缓期1年6个月执行。 最高检抗诉 马彦生落马消息传开后,吴鹏觉得公司的案件又有希望了。 东灵公司随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12年4月9日,最高法正式受理。 同年8月31日,最高法做出民事裁定,指令宁夏高院再审东灵公司的房屋纠纷案。再审期间,原来的判决被中止。 吴鹏耐心等待几个月后,宁夏高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该案第4次判决——“(2012)宁民再终字第16号”判决(简称16号判决)。 该判决首先对88号、151号判决进行了撤销,另外,解除了孙某功与东灵公司签订的3份房产买卖合同,还解除了《抵押还款协议》。 16号判决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应予以纠正,并要求孙阳、孙某功返还已经占用的5套商业用房,同时,东灵公司退还数十万的购房款,而且他们还要向东灵公司支付违约金137万余元。 对于双方其他诉求,宁夏高院全部驳回。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