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对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北京新发地市场宣传部一位詹姓工作人员回应称,海鲜市场批发商不开票据、票据不签字等情况确实存在。 他说,海鲜批发商只是海鲜销售环节当中的一环,对于其他环节无法掌控,因此,很多批发商为规避风险,不敢给购买方开具过于详细的票据。 针对陈春松出现的水产品溯源难的情况,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市场会帮助购买海鲜的商户进行协调,严重的也会对相关批发商进行处罚。 溯源难,问题鱼难倒查 “当前我国水产品尚未健全追溯系统,因此即便抽检查出问题,也难以倒查到养殖鱼塘及批发商。”华东理工大学食药监管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少伟指出,目前国内食品追溯的产品编码和追溯标准比较混乱,这也抑制了消费者的追溯积极性。 有水产批发商介绍,一辆车装载10吨鲜鱼,有时是多个鱼塘混装而成。运到市场被检测出有毒成分,很难分清楚“问题鱼”的来源,他们自身就更不愿意担这个责。 面对水产品抽检不合格,又无法明确提供进货票据的情况。大兴区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在零售店中抽检产品不合格,那零售商就要负责。 食药监部门一位内部人士介绍,水产品溯源的证据链能够建立起来,关键在于购买者能否提供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证据,如果出现上述的无签字票据,则属于食用农产品来源不明,无法认定其源头。 如果票据齐全,即能够证明问题水产的来源属地,则由食药监部门进行案件移转,由食品来源地食药监部门进行处理。 此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毕井泉就曾对加强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溯源做出过公开回应。他称,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生产者在采购食品原料的过程中要进行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 商品的经营者在进货时也要进行检验,在销售时也要对里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对市场上销售产品的抽样检验,并且要对抽检出存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进行追根溯源,要查到它的生产者。” 刘少伟建议对水产品构建信息化物流。比如将产品信息做成标识记录在产品身上,这样用户可以在手机智能终端及政府网站访问到产品安全流通信息,以实现水产品信息的实时追溯。 健全水产品追溯体系,技术已不存在障碍。目前上海一家水产品企业,就在自产淡水鱼及制品上,加附一张追溯卡。扫描追溯卡上二维码就能获得水产品从养殖、加工到销售的全程信息,尤其是养殖环节,可以具体到产地鱼塘、养殖密度、喂养饲料等情况。 新京报记者 潘佳锟 卢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