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提出,杨波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里中行员工等证言也证实了,他们向其保证过,钱汇到涉案保证金账户后,就成为了保证金,是无法被转走的。 “工行明知涉案490万元资金是我公司转入的,却仍违反规定的接受了资金,又协助尚联达公司一起游说,从而使我公司的涉案490万元资金被骗走。”李明表示。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31条规定,“保证金账户不得接受以现金或汇款形式直接缴存,而必须使用开票人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划转。”因此,李明主张,仲恺支行应严格审查该490万元款项的来源是否属于尚联达公司按转账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内划转,但在本案中,既没有审查来源,也未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照“原路退回”的原则退回保证金,其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应赔偿谷奔公司全部损失。 中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时间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保证金操作“难说清”。 在对杨波进行的刑事调查中,杨波承认,对于保证金账户存入基本账户还是存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工作人员有两个说法,一种是先存入基本账户,再划扣到保证金账户,另一种是直接存入保证金账户。因此,他才将100元汇入保证金账户,想在开票前试试。 而诈骗案件的“牵线人”黎某等员工对保证金操作一知半解,却直接面向被骗公司大胆担保,也显示出了中行在业务专业上的混乱,以及员工合规经营的重大问题。(中行员工黎某在杨波刑事案件卷宗的证言) 北京时间记者查阅中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了解到,在保证金缴存时,要从公司在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转入,不得接受现金或汇款形式转入。 (《中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李明提供) 根据中行惠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廖某称,保证金是不能直接存在保证金账户上的,如未开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却有余额,需要客户写申请书,说明原因并写明要将这些余额转至其他结算账户。 人行惠州分行则认定,涉案保证金账户不属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筹,无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和备案,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划转、使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银行和单位协商,按协议办理。(人行惠州分行一审向法院出具的《复函》) 对于操作争议,中行回复北京时间记者称,银行始终以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规办理结算业务。 李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账户的属性。保证金账户未在人行备案,不属于结算账户,谷奔公司的借款并没有交付到尚联达控制的账户,因此借贷关系还未履行完毕,款项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中行无权处置该笔款项。 “人行惠州分行出具的复函态度暧昧,避重就轻,造成法官误解而错判。我认为中行、人行店大欺客,atv,做了关系,妨碍司法公正。中行多位员工违反职业操守收取中介佣金,还误导谷奔等两家公司将款项打入保证金账户,最后导致重大损失。”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如果败诉,中行作为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的司法案件,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李明表示,谷奔公司资金转入的账户是中国银行的内部账户,专为质押尚联达承兑汇票保证金而设,该账户的所有权、控制权都在中国银行。是中行管理混乱,明知内部保证金账户接收到了谷奔误转入不应接收的款项还被尚联达所骗,将非尚联达款项误交付给尚联达后造成款项无法追回的事实。 据北京某律所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因为银行对应的委托人是尚联达公司,和出借资金的一方没有签署委托协议,若三方私下有沟通和签署相关协议,银行是知情人的话,在不履行相关义务,操作流程上出现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若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形成事实合同,则可从合同法角度追究违约责任。若没有书面协议或未形成事实合同,则从侵权角度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银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造成他人侵权属实,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人员存在重大过错的,银行可向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