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魏运波的辩护人提出,魏尚未实施强拆,只是为强拆做准备,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是被告人行为直接导致,且在工作期间,魏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也是出于工作的原因,并非个人私利,犯罪情节轻微。 魏运波则悔罪道:“镇政府没有强行拆除的执法权,我知道执行拆除之前要履行有关手续,需要依据,我认识到拆除张纪民家的民房是错误的,也是不合法的。” 管彦省的辩护人提出,管的行为与张纪民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虽然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苏然的辩护人提出,张纪民的死亡与拆迁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平邑县法院认为,苏然按计划带人控制潘进惠,同时高群带领多名拆迁人员来到张纪民住宅附近,并翻墙进入张纪民院内,即表示强拆已经开始,为对抗拆迁,张纪民多次点火,已预示着继续强拆有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魏运波仍安排人员用铲车将张纪民家西院墙推倒,致使矛盾升级,事态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张纪民死亡结果发生。 因此,平邑县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拆,张纪民的死亡后果也与三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事发后,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 不过,平邑县法院还认为,魏运波、苏然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苏然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潘进惠不服判决,认为判决定量刑畸轻。在递交给平邑县检察院的《刑事抗诉申请书》中,她提出:“涉案人员犯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