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程回忆起一个细节:榆林市的火葬场刚刚建成时,恰逢市民政局时任局长母亲去世,为推动当地殡改,这名局长将母亲以火葬的形式安葬,“但实际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这名局长最终也因为这件事与家人闹翻了。” 陕西省民政厅社会事业与社会福利处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配阴婚一直都是明令禁止的,但因属于属地管理,各地都由殡葬执法大队具体负责。 张鹏程说,榆林市现行的殡葬改革条例,是国务院在1979年颁布的,其中并未涉及到与配阴婚有关的条款,“30多年来,国务院一直没有出台新的正式条例,而现有条例除了在部分内容上出现滞后甚至空白等情况,最重要的是,并没有强制措施。配阴婚一事一直都是不被允许的,我们也曾在电视、报纸及广播等媒体上进行过大范围的宣传,但几乎没什么效果。没有硬性规定的现实造成了现在的尴尬局面。如果要以‘自愿’的形式促进殡葬陋习的改观,这将会非常漫长且艰难。” 澎湃新闻从山西、甘肃、河北等多省民政厅了解到,这些地区虽已明确配阴婚不被允许,但大多未能出台有效的整治方案加以遏制。 山西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一名工作人员称,关于移风易俗,山西省每年都会出台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但是移风易俗是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而且配阴婚这个习俗,目前还没办法去强制规定绝对不可以怎么样,因为上面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专门针对这一现象的政策应该还没有。” 能否追究刑责不明确,尸体买卖虽禁难绝实际上,在面对配阴婚这一封建陋习时,陷入尴尬的并不只是民政部门。《山西晚报》曾在2013年7月26日的一篇报道中罗列多起杀人卖尸的骇人命案,并称配阴婚这一古老陋习并未随着时代进步而减少,反倒因为经济发展而增多。 报道称,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买卖环节的参与者,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可以制裁,“法律盲区导致陋习难除”。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日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我国北方的一些乡村地区配阴婚的陋习仍比较突出,在利益的刺激和驱动下,阴婚陋习甚至催生出一条黑色利益链。对于单纯买卖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中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追究刑责。 “2006年卫生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8条就明确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相关规定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尚不能将买卖尸体的行为类推解释为盗窃、侮辱或者故意毁坏尸体,进而以‘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彭新林说,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尸体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但理论上仍存在一定争议。 彭新林认为,对于单纯买卖尸体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以及在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已成为“配阴婚”陋习除的客观原因。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