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认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并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治疗期间的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并为原告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这个案件呢,是刘伶利作为原告提起的。主要的诉讼主张就是确认其与交大博文学院仍旧存在劳动关系,补交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都是建立在双方仍旧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 一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称,2012年8月26日刘伶利与学院签订了五年期聘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31日刘伶利因病办理了59天的请假手续。病假期满后,刘伶利没有按《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长达2个多月,学院便依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以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的相关规定开除并解除与刘伶利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学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他们在与刘伶利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旷工15日以上,单位就可以行使开除的权利。在此情况之下,他们认为刘伶利自2014年12月1日起,到2015年1月,一直连续旷工达到两个多月,所以他们单位呢,就依据双方签订的这个教师聘用合同,行使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对刘伶利作出了开除决定。 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而交大博文学院作出开除刘伶利的决定只是经过院委会讨论通过,并没有通知工会,并且是在刘伶利患病治疗期间内作出的,因此法院对学院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所作出的《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刘伶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一审法院最终认为,交大博文学院作出开除刘伶利的这个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提交工会讨论,最终认定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刘伶利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并且确认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仍旧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以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错误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那么二审法院对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又如何认定的呢? 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表示,开除刘伶利老师的决定是学校履行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因为刘伶利没有按照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达2个多月,校方才作出了开除的决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那么这两个月时间我们认为,如果确实要续假的话,也还是可以的,可以把医院的相关东西寄到学校来,这也是能办到的,不是说办不到,所以说不一定非得要人来到学校,那么把病假条寄到学校,我想学校也会认可的。 对此,刘伶利辩护人表示,在学校声称旷工的两个月期间,刘伶利由于在北京就医,无法将病假条提交给学院,但是曾通过托人以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院口头请假,也表示回来后会补交假条。 刘伶利辩护人:在此期间答辩人确有托人或打电话的方式,向答辩人口头请假,也曾向答辩人表示回兰州后补交假条。答辩人患病在四处寻医问药的情况被答辩人是清楚知晓的,也批准答辩人此前的请假。 二审法院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刘伶利在2014年7月患病之后,曾经向学校口头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结合刘伶利病重以及家属陪伴她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刘伶利不存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擅自旷工15日的情形,因此学院对刘伶利对开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