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招招:我在市场上买了把刀子,花了10元钱,捅人的匕首是单刃匕首,长约30公分,上有龙,红把,有金属刀鞘。捅完人后往北跑时,把刀子扔在河滨公园旁边的河里了。 邱中园:在邱川川家中拿的一把水果刀。 邱川川:我从厨房拿出在一高上高一时买的水果刀,交给招招。 2006年2月,灵宝市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辩护人提出,警察从邱川川家搜出的一把水果刀没指纹、血迹,不能确认是杀人凶器;不过,灵宝市法院认为,提取的刀子“可以形成被害人杨艺锋右乳头外下及右腋前下的损伤”。 2007年11月,灵宝市法院重审此案时,再次坚持这一结论。 2008年4月10日,三门峡中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书称,物证刀子经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虽然无鉴定出指纹、血迹,但受害人杨艺锋确系刀伤的事实与三被告人供述持刀抢劫的情节相符。” 鉴定文书表明:灵宝警方向三门峡公安局送检的是一把灰色水果刀,而向公安部送检的是一把淡蓝色水果刀“北京时间”注意到: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一份《物证检验意见书》显示:灵宝市公安局送检的从嫌疑人家中提取的刀具一把,刀柄由淡蓝色塑料制作。而2006年4月2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一份《刑事技术鉴定书》显示,灵宝市公安局送检的刀具,刀柄为灰色。 这两者显然不是同一把刀。但这样的乌龙,是如何发生的?究竟哪一把才是嫌疑人家中的刀,而它究竟又是不是真正的凶器? 疑点2:警方对嫌疑人刑讯逼供、疲劳审讯? 河南灵宝市法院内的临时羁押室。郭招招等三人多次在这里关押,等待“过堂”。图/北京时间 徐晟这起命案是如何发生的?2005年6月,三门峡市检察院起诉书描述了案发经过: 三人经预谋后,于案发日凌晨1点左右携带刀子窜至灵宝市河滨公园草坪,由邱川川在一旁望风,邱中园用胳膊搂住被害人杨艺锋的脖子,郭招招到杨身上搜取钱财,遭到杨反抗,郭招招即持刀朝杨胸部连捅两下,后三人逃跑。经法医鉴定,杨艺锋系胸部遭受锐器刺伤致右心房、右肺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这份起诉书对事实的认定,来自包括三人口供在内的警方侦查结论。而在同年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的二审中,三名少年则全部推翻了之前的口供,均称遭到了公安不送进看守所关押、长达七天的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和哄骗,“口供”是虚假的,他们与此案无关。 郭招招向“北京时间”讲述自己的遭遇,直指警方刑讯逼供。“我是一名被制造出来的罪犯,我的有罪供述是在地狱里完成的。从我去公安局至被送至看守所,期间7天7夜,他们没有让我睡过一分钟觉,每天只有一个馒头和少量的水。‘生不如死’不足以讲述我在公安提审阶段的经历。” “我的有罪供述全是这样的来的,”郭招招说,比如:刑警问“你当时用刀子捅了受害人两刀,他才死的,你捅了受害人几刀?”他答:“两刀。”刑警问:“你们当时做了案是向北跑,然后又向南,最后扒火车跑掉的,你们是怎么跑掉的?”他答:“我们当时做了案是向北跑,然后又向南,最后扒火车跑掉的”。 邱中园也曾在法庭上透露自己被威胁:“公安局的人把我的家人关进来,让我看了家人的刑拘证,对我说我家人的命运就掌握在我手里,只要承认了,就把他们放出去。” 郭招招回忆,警方侦查认为,他和邱中园在杀人后给邱川川打了电话,并换下了血衣,然后乘坐出租车到火车站,连夜逃到了约50公里外的三门峡。 郭招招与邱中园称,他们为自证,提交了在三门峡宾馆的5个人的证明、宾馆住宿记录及网吧上网记录。“本以为可以洗清嫌疑,谁知道警方将年仅16岁的景某抓起来,哄骗威胁,让其改变了证言,而其他证人也吓得说记不得了。” 对于刑讯逼供的质疑,灵宝法院2007年11月审理认为,该说法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2008年4月10日,三门峡中院在终审裁定中称,三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互相印证,三人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和诱供。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