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臧林峰又给刘启平出具一份书面说明,上面写着“用刘启平30万贷款归还马庙村马进秋贷款30万元”。刘启平了解到,有人替他还了4万元贷款,“不是我还的,我也不知道是谁还的”。 成武县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对刘启平贷款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刘启平在法庭讲述了前述贷款经历,至今未见到30万元贷款,“原告从贷款到现在也一直没向我催要过该笔借款”。 刘启平出示了臧林峰给其出具的欠条等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刘启平辩称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该笔借款,而是被臧林峰所用,自己不应履行偿还责任,但他认可原告将30万元汇入其账户,刘启平将银行卡交给臧林峰使用,atv,臧林峰给其出具了欠条,这仅能证明刘启平与臧林峰之间有借贷关系,并不能免除刘启平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刘启平偿还原告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另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刘启平追偿。 刘启平对法院判决不服,仍认为自己没用这笔钱、不应当偿还,但他并未在15日之内上诉。对此,他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可以上诉。 和刘启平情况一样的还有南鲁镇鲍田庄村民鲍春雷。2013年6月23日,鲍春雷通过臧林峰贷到9万元,“臧林峰卡住贷款的发放卡迟迟不给我,后来告诉我说信用社内部使用一下这笔资金用于周转,保证在7月10日前给我”。臧林峰也给鲍春雷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鲍春雷现金玖万元整,7月10日前还。借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3日。 南鲁镇范张庄村民范伯燕、北村村民刘振营、鲍楼村村民鲍加全也各通过臧林峰贷款9万,因与鲍春雷相同的原因未能拿到贷款,均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偿还贷款。 村民还贷资金被截留 臧林峰还被村民指控截留村民还贷资金。鲍春雷的父亲鲍言革就是其中一位。 鲍言革和同村的鲍加付曾于2013年通过臧林峰贷款9万元。鲍加付的儿子称,贷款成功后,他们发现做生意只需要7万元,就将剩下的两万元还给了臧林峰,“他是信用社副主任,我们通过他贷的款,他说还给他就行,他再帮我们还到柜台上,还给我们打了收条,我们就直接把钱还给他了”。 鲍言革家属给记者提供的“收条”显示,“今收到鲍言革贷款(现金)贰万元整,收款人臧林峰”,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贷款到期后,鲍言革通过信用社柜台将剩余7万元贷款还清。 “当时我们也不知道这两万元有没有还,直到信用社把我们起诉了,才知道臧林峰没把这两万元还给信用社”,鲍加付的儿子称。 鲍言革家属称,被起诉后,他们曾拿着臧林峰写的收条找到南鲁镇信用社负责人,“他们说这两万我们不用管了,他们帮我们往上报”。收到传票后,鲍言革及鲍加付又找到信用社负责人,对方称,“法律程序得走,但你们放心,不找你们要钱”。但鲍言革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让其偿还剩余的两万元贷款。 李园村村民李福光的情况和鲍言革相似。2011年10月份,因生意需要,他通过臧林峰在南鲁信用社申请了30万元的贷款,2012年他还了20万元,几天后,臧林峰催他还另外10万元,“那天我到时信用社已下班,在二楼的办公室找到了臧林峰,他说让我把钱给他就行了,他次日上班替我还,我把钱给了他就走了”。 但到了2013年4月,李福光接到了信用社的催款电话,让其还10万元贷款,他就又找到臧林峰,“他说当时临时用我的钱周转了一个周期,还没来得及给我还,让我不用担心,他给信用社说一下”。 臧林峰给李福光写的“收条”显示,“今收到李福光现金壹拾壹万元整(含利息,记者注)。收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是2013年4月15日。 半年后,李福光又接到信用社催款电话,他再次找到臧林峰,“他说挪用我的还款去还了别人的贷款,还没周转过来”。臧林峰又给李福光写了个书面说明,称“今挪用李福光贷款10万元整。使用人:臧林峰”,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 此外,南鲁镇李楼村村民李保收贷款15万元,通过臧林峰提前还款3.9万元被截留;李园村村民李全印贷款20万元,通过臧林峰还款20万元,有10万元被截留。 记者核实到的上述10笔贷款中,共计99.9万元被臧林峰截留或挪用。多名村民表示,臧林峰并未向他们承诺允许其使用贷款会有什么好处,“不但不给我们利息,还要我们还多贷的款的利息”。 挪用他人贷款充“坏账”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