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一场口舌之争,就此展开。 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被罚款一事做出说明。 探员追问 医院是否涉嫌“故意拖延”? 从上午11时,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医院取证,到下午5点多,下达罚款决定书,鼓楼区法院调取病历的过程,将近7个小时。法院方面据此提出,医院系“故意拖延”。 在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采访时,河南省人民医院宣传科的许姓工作人员否认了此事。她表示,法院的这一说法,混同“历时7小时”与“拖延7小时”两个概念,而两名工作人员三次来到医院,在院内一共呆了不到一个小时。“如果他们隔一个月来办理,是不是可以说我们拖延一个月?” 重案组37号探员注意到,在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包括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等材料。 医院方面据此认定,在法院工作人员不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不能调取并复印病历材料,医院的处置合乎规定。 8月22日下午,重案组37号探员从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了解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医院的复议申请。 法院执法过程有无过错? 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看来,院方全程“主动配合”,反倒是法院工作人员未着制服、拒绝出示身份证,并且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在医院提供的几段视频中,身着便衣的法院工作人员情绪激动,并不住拍打桌面。 鼓楼区法院宣传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证实,视频中的两名工作人员,均来自该院,其中女性为法官,男性为司法警察,此前均出示了相应工作证件,并携带了介绍信等材料。 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是否可以着便装?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在实际执法中,制服并非硬性要求,由于事先出示了工作证,穿着便装也并无不妥。在执法过程中,医院方面有配合的义务。而在此过程中,医院的流程显得有些拖沓,干扰了调查进展,尽管其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但也有“拖延”的嫌疑。 不过,王永杰也表示,根据现场情况看,法院工作人员态度简单粗暴,对医院的正常秩序产生影响,干扰了其他患者就诊。“从这一方面来说,法院执法过程至少是有瑕疵的。” 罚款决定是否正当合规?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事发当日下午3点多,鼓楼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在丢下一句“十分钟内复印完毕,否则罚款”后离开医院。而两个小时后的5点19分,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向病案科当场下达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医院方面据此质疑,从口头告知到处罚通知书送达,前后历时两个小时,这样的罚款决定,显得草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其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王永杰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罚款决定方面,法院自有裁量权,对时间上并无明确规定。“只要公章在身边,实际上,当场开具罚款决定书都是有可能的。”因此,从程序上来说,法院出具的这份罚款通知书并不违规。 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张太凌校对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