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文家碧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贪污侵吞、骗取的对象有部分社会捐助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至于文家碧上诉提出其贪污、受贿款有为公支出的事实因无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是否为公支出不影响贪污、受贿犯罪性质的认定,故对该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而去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终审判决对文家碧一案改判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210万元。 “一失足虽已成千古恨,回头是岸做新人。我想用自己余生的善来弥补这不光彩的历史。”在看守所写的一份自述中,文家碧说。 新京报记者 曹晓波 实习生 王昱倩 新京报记者 涂重航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