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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码:法律界人士会诊“王宝强离婚事件及连锁反应”(2)

时间:2016-08-17 14:34来源:综合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在判断夫妻一方是否侵犯了对方名誉权、隐私权问题上,应同处理一般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一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判断夫妻一方是否侵犯了对方名誉权、隐私权问题上,应同处理一般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一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不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具有任何“豁免”特权。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也就是说身为丈夫,纵然自己的妻子做错了什么事情,也应该尊重她基本的人格尊严。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成立,王宝强是受害方。不过,以王宝强的微博关注量,如此公开地宣传妻子的“不堪的隐私”,确实玩大了。按照法律规定,有违道德的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应享有隐私权;但夫妻之间的名誉权,却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原因而任意侵犯,这也是文明的守则,法律的意义所在。

  王宝强为名人,其妻子和经纪人是否属于名人?法律对其隐私权保护力是否会降低?

  病情2

  诊断意见:王宝强妻子和前经纪人当然不是名人,其隐私受法律保护。其婚外性行为也属法律保护的隐私范畴。

  2

  网络暴力

  大量网络平台曝光孩子照片、姓名,网络传播平台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病情1

  诊断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陈宾

  诊断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网络平台侵犯了孩子的个人隐私权。另外,网络平台对事实的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对未成年人应进行特殊保护,曝光孩子的面目,构成对孩子肖像权的侵犯。曝光真实姓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但对于未成年人需进行化名处理,因为可能因报道侵犯对方隐私。

  网友展开人肉搜索,曝光宋喆电话号码等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病情2

  诊断人:刑事辩护律师何春莉

  诊断意见:《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j2直播,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众所周知,公民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其隐私性受到法律保护。王宝强微博声明下的评论现已出现网友将马蓉“疑似出轨”方、宝强前经纪人宋喆的联系方式公布的情况。若该电话号码为真,必定会对宋喆的个人生活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此外,曝光电话号码的网友对该号码的取得手段亦值得商榷,并不能排除网友是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事件当事人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只不过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受害人来讲,网络侵权非常难以证明侵权情节和后果,虽然侵权行为存在,但是网友的身份信息很难查明,多数情况下,也无法查明,即使受害人希望以此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情况中,也很难办到。

  病情3

  有网友将王宝强和经纪人、孩子面目对比,称不是王宝强的孩子,甚至杜撰亲子鉴定书,可能会导致哪些法律责任?

  诊断意见:这种杜撰行为明显对当事人名誉产生损害,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

  诊断人:成都市律协刑专委秘书长、卓安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蒋健

  诊断意见:刑法具有谦抑性,一般而言,能够以民事手段调整的,不宜采用刑事手段。对于故意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具体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在特定领域中使用,比如故意传播能够引起集体性恐慌的信息,比如故意散播虚假余震信息等。这种行为明显侵权,属《侵权责任法》调整范畴。

  病情4

  很多自媒体平台对王宝强妻子马蓉和经纪人宋喆真名真姓进行披露和传播,这些自媒体平台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或姓名权、肖像权问题?

  诊断人: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石磊

  诊断意见:网上的不实传播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内容,比如子女的亲子鉴定报告,构成连带的侵权责任。网络是现代社会的传播媒介和平台,恰恰更应该监控有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侵权作为专门的规定,进行了规范。如果造成了影响,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删除,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子,不宜进行评判,如果网络擅自评判并传播,存在侵权的风险。

  病情5

  有网友散播虚假王宝强妻子开房照片,或者搭车营销,标题为王宝强妻子偷情视频,打开后却是自身宣传广告,此类行为如何定性?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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