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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直播:必须申报!商务部“打脸”滴滴优步合并

时间:2016-08-03 04:13来源:综合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法治周末记者 平影影 “谣言”在漫天飞了半个月后,一转身又赫然成了真理。 8月1日,重磅消息终于坐实: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
法治周末记者 平影影 法治周末记者 平影影

  

  “谣言”在漫天飞了半个月后,一转身又赫然成了真理。

  8月1日,重磅消息终于坐实: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外来者”Uber,最终还是成了本土巨头滴滴的囊中之物。

  根据滴滴出行发布的消息,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了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

  消息引发舆论哗然,几乎成了本周互联网领域最热门的话题,而疑问和担忧也随之而来:该合并是否涉嫌垄断?二者是否需要向商务部进行申报?最终结果会如何……一系列问题成为l了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8月2日,商务部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称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但按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必须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要知道,刚一天前,滴滴出行给媒体的答复还是“没有进行申请,因为不需要”,所以商务部这一说法,无疑结结实实打了巨头的脸。

  而法律界人士认为,因为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影响力太大,并且在一到两个领域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如果申报,存在申报不通过的可能性。

  成谜的营业额和高份额市场占有率

  在商务部给出“必须申报”定论之前,业内对二者是否涉嫌垄断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营业额”和“市场占有率”等关键词上。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是: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正因为滴滴出行、优步中国未主动公开过自身的财务数据,所以业内人士对其合并是否申报充满了争议。

  而滴滴官方的回应是:“本港台直播们认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没达到标准所以不用申报。”

  “亏损的垄断企业也是垄断企业。”北大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邓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净收入的角度来判断二者是否需要申报并不准确,应该从营业额来判定,虽然优步中国目前并没有确切的财报数字,但其2015年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毫无疑问的。

  因此,邓峰认为,二者的合并已经达到申报标准,必须要向商务部申报。

  而在知名IT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看来,滴滴与优步中国的营业额指的是企业自己的收入,而不是平台上的交易额,因为订单中的交易金额全部或者大部分属于网约车司机,而不属于平台,不能计算为企业收入,目前公开资料还不足以判断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是否符合申报标准。

  但也有说法认为,据法律规定,首先营业额超过一定数额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其次营业额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但是仍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

  知识产权律师赵虎认为,即使不讨论营业额,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加起来有可能达到百分之八九十,如果这两家企业不合并,该领域会存在合理的竞争;如果这两家企业合并,有可能不只限制竞争,还会排除竞争,在打车软件市场将没有一家企业可以跟合并后的这个庞然大物竞争,所以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

  业内担心不了了之

  即使商务部表态称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需要申报,但业内仍担心之后会不了了之。

  让业内人士有此番顾虑的,是2015年滴滴和快的合并一事。当时,滴滴和快的宣布合并,易到用车向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举报,称滴滴和快的的合并行为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但之后,除了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有过一次原则性的回应后,此事再无下文。

  邓峰表示,这是因为滴滴和优步中国都是VIE结构,根据以往的情况来看,凡是涉及这一结构,监管部门都不对其是否应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请进行表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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