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名拆迁户竟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208件,除19件因当事人认为不可能获得胜诉或经法院协调获得较满意答复而撤诉外,其余案件均败诉。 7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1-2015政府信息公开审判白皮书》(简称“白皮书”)。上海二中院认为,存在滥诉倾向的案件特点是申请次数多,申请内容反复或雷同,召集大量群众旁听庭审,不论行政机关是否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均要求撤销相关答复或确认违法,诉讼目的明显属于对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拆迁等领域行政行为不满而随意提起诉讼等。 行政机关无败诉 据上海二中院介绍,2011-2015年,该院审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从案件审理总体情况来,特点如下: 首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驳回上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行政机关败诉率较低。根据白皮书,该院近五年审结的一审信息公开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分别占一审信息公开案件的比例为71.43%、95.08%、78.26%、96.08%、93.81%,其余案件均为原告撤回起诉,行政机关无败诉的案件。其次,被诉行政机关主要集中在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等领域。白皮书显示,上海二中院一审审结的信息公开案件中,虹口、静安、黄浦、杨浦作为旧改基地集中区域,上述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占比较大,这些案件绝大多数由旧区改造中产生的强制拆迁、家庭内部矛盾、以及历史遗留落政问题引起。 另外,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复议、诉讼权屡见不鲜。例如,静安区居民赵某、陈某二人因房屋拆迁,共提起一审、二审政府信息公开诉讼208件,除19件因当事人认为不可能获得胜诉或经法院协调获得较满意答复而撤诉外,其余案件均败诉。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因信访处理结果不满意,申请公开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或结果,意图在党政部门信访终结后继续利用信息公开诉讼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自己在拆迁、落政、社保等方面的诉求。 上海二中院表示,存在滥诉倾向的案件特点是申请次数多,申请内容反复或雷同,召集大量群众旁听庭审,不论行政机关是否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均要求撤销相关答复或确认违法,诉讼目的明显属于对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拆迁等领域行政行为不满而随意提起诉讼等。 相关部门“同问不同答” 经过对审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进行分析,上海二中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行政机关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认识不清;对信息是否存在的检索过于简单;行政机关答复依据不足,应诉过程准备不充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为此,上海二中院在白皮书中建议,除了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积极做好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外,还应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沟通,确保答复更加准确。 上海二中院在白皮书中表示:“ 本港台直播院在审理中发现,目前各区政府之间、各行政机关之间甚至同一条线机关之间,对同一类信息的答复存在不一致甚至‘打架’的地方。部分原因是不同机关对当事人信息理解不同或者本机关对相关信息掌握不同造成,但也有部分机关对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理解偏差造成。” 白皮书举例称,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地块居民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区政府所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有的区政府向居民公开了上述报告,有的区以报告内容涉及社会稳定风险为由不予公开,由此导致行政争议难以化解。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二中院认为,首先,信息公开机关应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对信息公开领域疑难、共性问题进行多领域探讨,特别是引起信息公开较多的房管、规土部门应加强条线的交流,尽力避免同问不同答的情况出现,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其次,信息公开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信息的归档、梳理、定密工作,完善内部查询、答复机制,避免答复模糊、随意,提高答复文书的用于规范、严谨。 对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行为进行规制 针对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行为,上海二中院在《白皮书》中认为,这已经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别是因拆迁问题与政府对抗激烈的部分当事人,以信息公开为手段,大量制造信息公开申请,不论结果如何都要将行政机关拖入行政诉讼中。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