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病历记载,交通事故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急救主要内容是伤势紧急处理和伤者转运,急救的结果分为成功与失败两种,不能以最终的急救结果推定急救是否存在过错。伤者的死亡时间相距发案时间较远,伤者被送往医院后进行了手术且过程顺利,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从死亡报告可以看出死亡的原因还是伤势过重导致,而不能将抢救中失败归结为时间延误。目前原告方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急救中心存在抢救不及时导致或者加重损害后果发生,或者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 追访 原告质疑“行规”是否能做法律依据 昨天上午,小佳的姥姥姥爷以及舅舅等亲人均来到法院听候宣判,宣判后,开奖直播们一言不发。代理人吴律师表示,与原告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对于判决,吴律师提出两点疑问,首先,判决所说5公里至7公里内不算绕路是急救中心的单方说法,充其量处于行业内部规定,这个规定不是卫计委急救规定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其次,此次原告要求的是补充赔偿,包括重新计算赔偿差额和对急救中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前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肇事司机提出的,这中间并不涉及重复赔偿问题。 律师说法 什么样的“行规”可作为判决依据?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认为,行业原则、惯例或者标准是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需要符合几个基本条件,首先是由提出该主张(原则)的一方举证,其次是已经为该行业所公认并得到社会认可,再次是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业内部处理专业事项的原则,法院在认定这个原则的效力以及适用的时候,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因为一旦为判决中所确认的原则,就变成了示范性的案例,可以被以后的案件所效仿。 张韬表示,判决中所说的不应仅考虑距离,还要综合考虑路况等因素是对的。但判决书中提到,120急救有将5公里至7公里内派车作为就近的原则,“那么在5至7公里范围内是否还要考虑‘就近’呢?”张韬认为,这一点还需要有相关规定作进一步解释。 就此案张韬还表示,急救人员和救护车的司机可以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路况、伤者的伤情(急缓)、能够救治的医院以及接诊能力等多种因素,选择送诊医院。此外,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请求,如果在与公交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已经获得了足额赔偿,则不能再向急救中心主张。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