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三月间,何先生夫妇、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完成了网签、贷款申请面签,3月9日,银行向买卖双方发出贷款通知单,正式批贷。在此期间,何先生夫妇还将现有住房卖出,筹措全部购房费用。 据何先生夫妇称,就在中介公司邀约房主配合进行税费缴纳时,房主王先生先是拖延,后又提出由于房价上涨,要求再多支付80万元才会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还表示如交易不成可以双倍返还定金。 “以前的房子已经过户给别人了,开奖直播这时候坐地涨价,本港台直播们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何先生夫妇起诉要求判令房主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追问 政策因素致交易终止谁担责?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应约定双方如何享有合同解除权 针对楼市涨价后引发的房屋买卖问题,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赵赓表示,从该法庭的统计分析,此类案件其中大部分是买房人作为原告,就卖房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赵赓介绍,因政策因素导致无法完成交易,被称为情势变更。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赵赓提示说,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是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尽可能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详细约定;合同订立后,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经纪公司应切实履职,对双方的交易风险进行充分告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促成交易。 双倍返还定金就可随意违约? 合同中将定金性质明确约定为“解约定金”才能成立 是否真像何先生夫妇案件中房主所说,违约大不了双倍返还定金呢?赵赓说,只有双方在合同中将定金的性质明确约定为“解约定金”——即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放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任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这种说法才能成立。 在无此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存在根本违约且坚持要求履行合同,合同本身也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此时,卖方即使双倍返还定金也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即使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或者由于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而只能解除的,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超出定金数额,也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