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之后的于英生在蚌埠市民政局某科室担任主任科员
这是一个发生在1996年的故意杀人案,被控杀人的是一名在安徽生活的山东男子,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七批指导性案例,这桩陈年旧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一次争吵之后,于英生的妻子韩某死于家中,于英生似乎“顺理成章”地被公安机关锁定为犯罪嫌疑人。随后发生的都是大家熟悉的剧本,山东大汉供述,自己在家中杀死了妻子,并制造家中被抢劫、妻子被奸杀的假象。 口供再次不可思议地成为“证据之王”。韩某阴道的精子不是于英生的,现场提取了第三人的指印,多处供述与现场不一致……在这一连串的疑问面前,司法机关再次选择性失聪,虽经两次发回重审,于英生仍被投进牢狱。 其中的不少情节,像极了上世纪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但不同的是,在证据排除和程序正义的庇护之下,辛普森免遭了牢狱之灾;而于英生直到案发17年后,经过漫长的申诉,沉冤才得以昭雪。 基本案情 山东男子供述,杀妻后又制造抢劫、奸杀假象 于英生,男,1962年3月生,山东省文登市人。 于英生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的妻子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安徽省蚌埠市中区公安分局侦查认为于英生有重大犯罪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1996年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的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实。蚌埠市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移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英生提起公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 1996年12月1日,于英生一家三口在逛商场时,韩某将2800元现金交给于英生让其存入银行,但却不愿告诉这笔钱的来源,引起于英生的不满。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送其子去上学,回家后再次追问韩某2800元现金是哪来的。因韩某坚持不愿说明来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见韩某声音越来越大,即恼羞成怒将其推倒在床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根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接着又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并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将其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约9时50分,于英生从单位返回家中,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便先解开捆绑韩某的塑料绳,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然后将其内衣向上推至胸部、将其外面穿的毛线衣拉平,并将尸体翻成俯卧状。接着又将屋内家具的柜门、抽屉拉开,将物品翻乱,造成家中被抢劫、韩某被奸杀的假象。 临走时,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后因被及时发现而未引燃。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某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诉讼过程 先后两次发回重审,仍被作出有罪判决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8年9月1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害人韩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再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2月8日,于英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于英生的申诉。后于英生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